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随着防城港市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防城港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随着防城港市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规模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市内江河无污染和维护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目标,围绕“美丽防城港·清洁乡村”的工作要求,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兼顾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改善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开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9.《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
10.《防城港市土地利用规划2006-2020年》;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2.《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确定的防城港市中心城区向外延伸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500--1000米以内的区域;
3.本方案规定的禁养区范围外,防城港市境内其他江河沿岸500米及湖泊、水库周边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不影响水质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可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在划定本辖区的禁养区、限养区时,适当调整养殖场与江河、湖泊及水库周边的距离。(河流以常年洪水淹没线、湖泊水库以正常水位线向外纵深距离为准)。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畜禽规模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规划中心区域(市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养区内原有规模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关停或搬迁,到2018年底全市基本实现禁养殖区内禁养目标。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改)建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如经整治仍未达标的限期关停或搬迁;到2018年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划定标准可严于本方案要求。
五、其它
(一)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鸡、鸭、鹅、兔等。
(二)根据《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本方案中所称规模养殖是指:
1.生猪年出栏≥500 头,生猪存栏≥200 头;
2.肉牛年出栏≥100 头,奶牛存栏≥100 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 只,蛋鸡存栏≥10000 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