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201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港口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1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方案。
一、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2015年,我区年降雨量较正常年份偏多,全年共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四起,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发生灾害的主要原因都是农村群众切坡建房引起。
二、2016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雨趋势预测。
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区大部地区降水量4月偏少1~2成;5月略偏少;6月偏多1~3成;7月偏多1~3成;8月偏少2成左右;9月略多。预计今年影响我区的台风(含热带低压)有3~4个左右,比常年略偏少,但强度较常年偏强。初次影响我区的台风或热带低压在7月上中旬,比常年偏晚;最后影响我区的台风或热带低压约在9月下旬到10月上旬,比常年略偏晚。
(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根据 2016年全市降雨趋势预测及近年来我区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特点,人为活动是诱发我区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预测 2016年我区地质灾害仍以滑坡、崩塌为主,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可能接近常年。
随着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在加快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同时,也会加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容易诱发地质灾害。预测2016年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降雨量较大的月份,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滑坡、崩塌和泥石流三类。主要集中在光坡镇、企沙镇、王府街道办事处、渔洲坪街道办事处。
三、2016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
汛期是我区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5-6 月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日降雨量 50 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 3 天上、过程降雨量大于 100 毫米的时段;7-9 月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台风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 48 小时段。需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类型为滑坡、崩塌等。总体预测 2016年地质灾害发生的数量比2015年偏少,危害程度偏轻。
四、2016年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域
根据两镇四街初步排查,今年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共有22处:其中光坡镇7处,企沙镇5处,渔洲坪街道办3处,白沙万街道办1处,王府街道办事6处。(详见附表1)。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大多数为农村切坡建房引起,稳定性较差,潜在危害程度较大,特别是渔洲坪街道办珠沙港社区的火车站对面的大岭,存在极大的崩塌隐患,危及丽湾帝景小区和福地花园小区的安全。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专门防治措施,每个隐患点应制定防治预案,有条件的灾点要组织具备地质灾害防治专业的单位进行勘查、设计和治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在实施完成之前,要加强监测,搞好群测群防工作,编制防灾预案和应急预案,进行重点防范。
五、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各镇(街)及区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桂政办发〔2013〕46 号、防政办发〔2013〕85 号文件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重点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街)及区相关部门要在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隐患点,编发年度防灾方案,指导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需要防治的重点对象,要按照地质灾害动态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治理或避险搬迁工作,减少受威胁人口。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旅游等部门要对预防的重点对象,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防范,落实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各镇(街)要针对防灾需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重要的隐患点和易发区要做到一点一案,要编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手册下发至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落实汛期值班、灾害点巡查、灾情速报、灾情处置等各项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危险。进一步发挥镇、村、屯负责人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职责和任务。
(二)着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新发现的易发区和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组织机构,防治经费,应急预案,制定防灾制度,搞好宣传培训;落实每个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各级群测群防网络的责任人,原有责任人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落实到位。对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要求做到:应知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会识别地质灾害发生前兆、监测方法、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三)着力加强防灾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各镇(街)要立足于防大灾、应大急的准备,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反应迅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区政府要组建由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实战经验。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增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
(四)认真落实规划年度目标,预防工程诱发灾害。各镇(街)要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继续推进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对今年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勘查与治理;对治理难度大、自然条件不适宜居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水利建设、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农村土地整理等工作,推进地质灾害移民。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六、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为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事项如下:
组 长:钟恒栋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唐 鹏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俊华 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分局局长
黄日良 企沙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晓东 光坡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廷峰 王府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可 沙潭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升文 渔洲坪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佰篙 白沙万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 员:黄 云 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区分局副局长
吴建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 越 区交通局副局长
唐尚文 区水利局副局长
刘秀妍 区教育局副局长
游振潜 区民政局副局长
许成智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黄政平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苏链辉 区财政局副局长
罗江云 区环保局副局长
朱 健 区农业局副局长
黄作乾 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张向锋 武警港口区边防大队副大队长
林爱兵 区旅游局副局长
王滨慧 区经贸局副局长
莫继华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区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对灾情、险情进行调查。各镇(街)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调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各镇(街)是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各镇(街)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任务,原领导小组成员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新落实到位,监测人责任人、监测人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将名单、联系电话报港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应急预案,对需要治理的隐患或搬迁避让的,要坚决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治理和搬迁。督促监测人、监测责任人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日常监测,遇有险情的及时疏散应急避险。及时掌握隐患的动态情况,做到监测有记录、有报告;预警预报做到准确及时,报送和发布的对象要明确;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巡查要做到有记录,处理措施有跟踪、有落实。落实专人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防灾责任人工作要到位,出现险情、灾情时,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2.区直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指导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督促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负责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和责任进行分析论证和认定,责令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及时治理,消除灾害隐患;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住建部门: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检查,特别是房屋建设、在建工程周边环境以及基坑开挖工程的巡查和排查工作,督促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建设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对经评估认定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调查、巡查、监测、治理等,并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公路建设和管理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区公路沿线及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检查与维护危险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因公路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对经评估认定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交通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区教育部门:组织排查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要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范措施到位。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消除隐患。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预防知识,增强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旅游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做好监测工作。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旅游区(点)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落实旅游区(点)地质灾害的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范措施到位。督促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对经评估认定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旅游设施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区安监部门:督促工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科学堆放废石、废渣,加强矿山边坡和尾矿库管理,防止矿山边坡和尾矿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范措施到位。
区水利部门: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督促有地质灾害隐患的水利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水利设施沿线及可能影响的周边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巡查,发现隐患或险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防范。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及时提供汛情、水情等实时信息。对经评估认定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使用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的历史水利设施工程,水利部门要加强排查,并请有资质的单位给予评估,按照评估的建议采取措施防范和治理地质灾害隐患。
区民政部门:协助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提供救灾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认真抓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树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小事的观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预防向主动防治转变。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和完善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
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乡(镇)、村的责任人、监测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特别要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居民点,宣传地质灾害监测、临灾自救互救、山区建房选址安全等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与能力,提高防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上新的水平。
(三)保障经费,加强治理
各镇(街)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地灾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危及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受灾主体单位承担,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勘查、治理及群测群防等工作需要。同时要将群测群防人员、基层监测责任人的地灾防治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基层地灾防治经费。
(四)强化监督,落实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一步强化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的治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防治与预防的重点对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民政等部门加强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预报,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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