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策划方案,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1、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调整方案》。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创新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实现全面跨越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3、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总量控制、布局优化。综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的城乡建设开发格局。
3、节约集约、城乡统筹。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的节约集约用地“五量调节”战略的实施,引导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战略性调整。
4、多规合一、公众参与。围绕“多规合一”的目标,推进“三线划定”。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
坚持开门规划,充分征求群众、专家学者及部门意见。
4、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xx〕51号);
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xx〕1237号);
9、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5号令);
10、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1、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2、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
13、 《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调整方案》;
14、 《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
15、 《南京市秦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6、 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5、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11.77平方公里。
6、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20xx年,规划调整基期年20xx年。
规划期限20xx-20xx年,规划调整期限为20xx-20xx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
20xx年底土地总面积1176.70公顷,其中农用地113.99公顷,建设用地1024.91公顷,其他土地37.80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9.69%、87.10%和3.21%。
农用地中,耕地63.18公顷,园地11.14公顷,林地9.28公顷,其他农用地30.39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55.43%、9.77%、8.14%、26.66%。农用地主要集中分布在高桥村、牌楼村。
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805.42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71.13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48.21公顷,其他建设用地0.15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8.58%、6.94%、14.46%、0.02%。
其他土地中,水域34.82公顷,自然保留地2.98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92.12%、7.88%。水域主要由秦淮河、运粮河、中心河和护城河组成。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
1、耕地和基本农田指标
至20xx年秦淮区光华路街道没有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2、建设用地指标
至20xx年建设用地总规模由1200.34公顷调整为1130.20公顷;
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由1067.35公顷调整为979.59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由1067.35公顷调整为908.46公顷;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由132.99公顷调整为150.61公顷。
3、新增建设用地
至20xx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5.29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控制99.11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59.72公顷以内。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农用地结构调整
20xx年,光华路街道农用地面积113.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69%,20xx年,农用地面积调整为24.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4%。
20xx-20xx年农用地净减少89.99公顷,其中,耕地减少63.18公顷,20xx年面积调整为0.0公顷;
园地减少11.14公顷,20xx年面积调整为0.0公顷;
林地增加14.72公顷,20xx年面积调整为24.00公顷;
其他农用地减少30.39公顷,20xx年面积调整为0.00公顷。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xx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024.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10%;
20xx年总规模调整为1130.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6.05%。
20xx-20xx年建设用地净增加105.29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净增103.04公顷,20xx年规模调整为908.46公顷;
农村居民点保持面积不减少,20xx年规模为71.13公顷;
交通运输用地净增2.23公顷,20xx年规模调整为145.02公顷;
水利设施用地净增0.01公顷,20xx年规模为5.43公顷;
其他建设用地净增0.01公顷,20xx年规模调整为0.16公顷。
3、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0xx年其他土地面积37.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1%,20xx年其他土地面积减少至22.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下降至1.91%,规划期内其他土地净减15.30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与秦淮河、护城河、中心河等重要水面保护相结合,七桥瓮湿地公园南部、绕城公路与京沪高速铁路交汇区域优先布局林地和风景旅游用地,完善基础生态屏障,加强对地区土地资源的梳理和功能的重新定位,积极推进工业用地置换招商,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
1、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具体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所划定的城镇及其发展区域,包含现有的和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面积1128.25公顷。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鼓励区内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2、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现有的林地(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林地除外);
规划确定为林业使用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
以及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面积6.23公顷,分布于联合村、牌楼村、石山村和杨庄村。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区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3、其他用地
该区指除上述用途区外因特殊需要而划定的用途区,面积42.22公顷。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利用类型尽量保持现状,主要作为长江航道和沿江养殖用地;
区内土地利用按照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来进行,不符合相关规划和法律的要严格限制其开发活动。
第六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1、允许建设区
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内的区域,面积共计1128.25公顷。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有条件建设区
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与扩展边界之间的区域,区内土地利用用于规划建设的布局调整,用于城镇发展,面积6.23公顷。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限制建设区
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限制建设区面积42.22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和农业生产空间,禁止城镇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七章 重点建设项目
1、铁路:宁芜铁路扩能改造项目,提高公共交通体系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
2、公路:通过胜利村路快速化改造、苜蓿园大街南延二期等道路建设工程,完善公路网络。
3、河道整治工程:加大对辖区内秦淮东河一期工程河道整治。
4、其他:合理安排和布局秦淮区看守所新建项目用地。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行政措施
1、建立规划实施考评和问责制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把规划实施列为政府任期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付诸实施。
2、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形成土地利用规划的分期实施方案,统筹安排阶段性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规模,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推进规划方案的有序实施。
3、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产业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审查,从源头抓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节 经济措施
1、制定引导土地集约利用的激励机制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引导建设用地整合。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成本,引导各用地单位的新增用地需求从新增非农转向建设用地内部挖潜。
2、积极应用产业、金融、财政政策强化土地利用调控
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优先支持符合规划、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项目,优化投资结构,加强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节 经济措施
1、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运用GIS、RS和GPS等技术,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逐步实现规划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测,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进行动态跟踪,为规划实施和监督提供有力依据和保障。
2、提升规划实施的执法监督能力
实行土地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完善土地利用监测体系,建立国土、规划、环保、城乡建设、林业、农业、水利、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监测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规划行为,提升规划的权威性。
第四节 社会措施
1、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明确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利,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层次决定公众参与的程度。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市级规划决策水平。建立完善规划修编的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
2、建立规划公示制度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宣讲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年度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强化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等社会手段,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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