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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策划方案

时间:2022-05-04 10:35:12 策划方案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策划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2年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策划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凤凰古城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凰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凤凰古城是指《凤凰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xx-2035)》确定的凤凰古城核心保护区。

  第三条 在凤凰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在凤凰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古城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各级、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古城区居民、旅游业经营企业和经营户等开展自检自查,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凤凰古城区的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古城志愿消防队,开展古城消防安全志愿宣传。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完善消防培训制度,加强社会化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由消防机构牵头,每季度举办一期消防知识培训,参训对象为古城保护区范围内经营业主、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原住居民。严格执行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古城内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含施工队)未经职业技能鉴定或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严禁从业上岗。

  第九条 建立完善防灾救助体系,鼓励和引导古城保护区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条 凤凰古城经营场所的业主、承租经营人员要确保本场所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对他人挪用、损坏和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有举报义务;
经营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灭火器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灭火器最小配置级别为3A,文保单位建筑单体中每个设置点设置3具5KGMF/ABC5干粉灭火器,非文保单位建筑单体中每个设置点设置2具5KGMF/ABC5干粉灭火器。

  第十四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保护性修复的,其承重构件、楼梯宜采用不燃或者难燃烧体构件。

  历史建筑保护性修复并改变原使用功能的,木柱、楼板、楼梯等可燃构件宜作防火保护层(如:表面涂刷或者喷涂防火涂料、楼梯底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耐火材料包覆等)以提高主要构件燃烧性能。

  建筑楼梯间形式和宽度可以尊重历史原貌,二层窗口应当配置安全绳、软梯、缓降器等安全逃生设备;
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当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应当超过15人。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餐饮场所的厨房间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确有困难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厨房隔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二)采用集中供气方式的,燃气管道敷设穿套管,燃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并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小于60℃,盛装燃料的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存放于无明火的独立房间,存放量不超过3天用量。

  (三)排油烟管道的设置,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餐饮场所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其厨房间烹饪部位及排油烟罩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六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用水,保障火灾情况下消防用水的需要。

  利用市政水源的,室外消防给水管布置成环状,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
沿街、巷每隔60米设一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地下消火栓;
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可以在墙壁上设置一个DN65的栓口或者采用2个DN65栓口的地下消火栓,周边配备水枪、水带。

  沿河应当每隔80米设置一处消防车、消防艇取水码头或者机动消防泵取水点。

  按照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第十七条 凤凰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原住居民必须确保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需对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修复的,需报电力部门备案和审批,同时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动和无证施工操作。

  第十八条 凤凰古城经营场所严格落实自查自纠,早、中、晚分别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设立小型消防站、消防执勤点,配备不少于30人的消防执勤力量,实行巡防一体化,加强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小型消防站、消防执勤点应当设固定的办公地点,配备小型消防车、消防电瓶车、灭火器、机动消防泵、消防水枪、水带、简易破拆工具等必要的消防装备,合理规划保护半径,确保一旦发生灾情,能够在3分钟内赶到并有效处置。

  第二十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鼓励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利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合理确定系统形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保养。

  除已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在居民家庭、小型商业门店、民宿、酒吧、餐饮场所推广安装智能感烟感温报警器,并纳入智能报警平台。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火灾处置部门联动体系,消防救援部门应牵头各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古城火灾综合应急演练,火灾发生后,各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到场配合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凤凰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居民有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阻挠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挠、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三条 凤凰古城各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法规。

  第五章 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消防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对于属实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对管理人员威胁、辱骂、恐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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