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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党建内容5篇

时间:2023-08-26 10:20:03 党建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党建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

  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

  本所全称为:______律师事务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协会

  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礼聘,担任法律顾问;

  (3)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4)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定,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匡助或者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代为客户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6)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匡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

  动;承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7)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辟新

  的律师服务领域。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本

  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本所内部机构设置,将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2.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

  3.批准本所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4.批准本所发展规划;

  5.审查通过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查通过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

  7.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

  8.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9.通过本所的终止清算方案;

  10.本所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主任认为需提交律师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由律师

  大会决定留任或者罢免。有三分之一律师联名提出对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信任案,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的表决需经律师大会三分之

  二以上律师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律师大会负责,管理委员

  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2.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3.讨论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批准重大财务支出、决定本所重大活动;

  4.提出本所的年度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5.拟制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6.拟制本所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兼并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7.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8.决定对律师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特殊人员的工资待遇;

  9.拟制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10.执行律师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所主任

  第二十条

  所主任在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

  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所主任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所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主持召开律师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从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提出所副主任或者主任助理的人选,并经所管理委员会通

  过,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各部室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所执业律师;

  6.制定本所具体规章;

  7.提交应由所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方案;

  8.所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所的民主监督机构,行使对本所管理机构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生产,由奇数组成,并推选一位监

  事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务,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管理委员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所的财务活动;

  2.对所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纠正;

  3.提议就有关问题召开暂时律师大会;

  4.列席本所管理委员会会议;

  5.查阅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要。

  第八章

  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

  本所注册资本由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部份出资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所注册资本总计为______元。

  其中:国家资本为______元;

  律师事务所资本为______元;

  律师拥有资本为______元。

  第九章

  财务

  第三十条

  本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所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会计核算上实行

  “权责发生制”,建立

  健全成本控制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所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列入所法定公积

  金,并提取___%列入所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三条

  本所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所注册资本的___%以上时将再也不提

  取。经律师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___%。

  第三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中的___%用于本所

  资本的增值,___%将以量化劳动贡献形式在律师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所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本所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所财产的完整,本所不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

  如须

  提供担保,应经律师大会通过。

  第十章

  劳动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所坚持

  “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效益工资为主,多种分配方

  式并存的劳动分配制度,将不断改革完善分配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将根据律师的资历、信誉、工作质量、工作

  数量等综合指标评定计算效益工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照个人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

  交。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全所人员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

  第四十一条

  本所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原有身份予以保留。

  国家人事制度规定由

  上级机关任命、聘任的人员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优秀人材引进、培养机制,完

  善辞退制度。

  第四十三条

  鼓励律师在职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深造,对律师的培训将以专业化为

  主,向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十二章

  律师事务所终止、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所浮现下列情况应当予以终止:

  1.本所设立的宗旨根本无法实现;

  2.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终止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小组。

  第四十六条

  本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商议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所终止进行清算时,未经清算小组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本所财

  产。

  本所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前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本所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

  2.所欠税款;

  3.所欠债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律师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

  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所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篇二:律师事务所章程党建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

  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本所接受______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

  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投资

  第八条

  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___万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

  第九条

  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条

  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

  设立

  第十一条

  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十二条

  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

  第十三条

  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

  第四章

  律师

  第十四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律师会议,审议决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终止、清算和合并等重大事宜;

  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承担以

  下义务:

  自觉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规;

  服从分配,努力工作;

  执行律师会议的决定;

  维护本所的声誉。

  第十七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违法乱纪或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严重影响本所工作或给本所的声誉造成较大危害时,经合伙律师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可按本所规定条款,令其退出本所。

  第十八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可从本所的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出费,具体比例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按本所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资。

  第二十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规定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本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则不享受医疗费待遇。

  第五章

  律师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由主任律师召集。遇特殊情况,律师会议成员也可提议,并经律师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临时召开律师会议。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议有如下权力:

  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选举产生主任律师,改选、罢免主任律师;

  审议主任律师的年度工作报告;

  决定本所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终止、清算和合并等事宜;

  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审议批准本所律师的加入和退出本所事宜;

  决定聘任律师及其他职员的报酬和待遇;

  制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协议;

  审议通过本所的各项基金的比例、金额和主要用途;

  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提出的本所下辖机构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

  审议通过对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的聘

  任、解聘、试聘和待聘的建议;

  审议通过应由律师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主任律师

  第二十五条

  本所的主任律师由合伙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除合伙律师会议成员外,本所的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所主任律师聘任或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所实行所主任律师负责制,主任律师对合伙律师会议负责。

  第二十

  七条

  本所主任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律师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免除其主任律师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所主任律师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聘任和辞退本所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行政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职员;

  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所务会议,布置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批准日常的财务开支;

  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有临

  时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

  主任律师可任命副主任律师,必要时副主任律师可代理主任律师职责。

  第三十条

  本所的所务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一条

  本所将不定期地召开全所业务会议,由本所律师会议成员、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和律师助理等人员参加。

  第七章

  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

  第三十二条

  本所实行聘用合同制,择优招聘律师和其他职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所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

  本所聘任律师须有国外高等院校的毕业文凭或国内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律师执业证。有特殊能力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

  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服从主任律师和管理和指挥;

  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守律师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

  本所可聘任兼职律师和顾问。

  第八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八条

  本所享有收益分配自主权。律师会议成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使工资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相结合,收益提成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本所聘用的其他成员的报酬由主任律师决定,经律师会议通过,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所按规定向市司法局上缴管理费,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条

  本所按一定比例设立业务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福利基金和主任基金。提

  取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所享有收费自主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会议参照国内规定和国际惯例决定。该收费标准可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所若因故无法继续开业时,由合伙律师会议决议提出终止申请,报市司法局批准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

  若产生终止,由合伙律师会议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本所的各项基金和所有财产在偿付债务后,由律师会议成员按其在本所的投资权益,服务年限及实际贡献合理分割。若发生纠纷,由主管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章

  章程的生效及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本所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司法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所制订的与本章程有关的各项办法和规章制度,为本章程的附件,其生效和修改程序与章程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可由合伙律师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合伙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

篇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党建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

  说明:

  1、适用于所有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2、下列条款为章程必备内容。

  3、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每章具体表述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后起草,全部合伙人应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五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七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八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一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二章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签名:

  (手签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篇四:律师事务所章程党建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所)(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_____律师事务所是经______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

  本所由原始合作人发起,其他合作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属合作人共有。

  本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所的宗旨是:高层次组合,高标准管理,高品质服务,高目标追求。

  第五条

  本所以“团结、敬业、守纪”为事务所文化。

  第六条

  自愿、信赖、尊重、支持为本所律师的合作基础。

  第七条

  本所以《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性规定为其活动准则。

  第八条

  认真遵守和执行事务所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指导、监督是处理律师个人与事务所关系的原则。

  第九条

  本所引进所有权、决策权和管理权分治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

  本所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合作人会议,决策机关是高级合作人会议,管理机关是所务委员会或其委托的行政总管。

  第十条

  本所律师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根据管理职责、律师等级以及资历和贡献等因素,决定具体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本所实行有计划、有目标的发展模式,建立既有约束,又有激励,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律师的等级和条件

  第十二条

  本所的律师是符合《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并经司法厅批准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正式从业人员。

  未取得律师资格或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本所律师名义单独从事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成为本所律师助理:

  (一)已取得律师资格;

  (二)提交证明个人身份、学历等相关材料;

  (三)填写本人入所登记表并经本所两名以上正式执业律师推荐、本所主任批准;

  (四)按司法厅规定填写实习人员登记表,报司法厅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本所律师资历、能力、贡献、业绩、所龄、工作质量和水平以及执业证类别等条件,分为四个等级。

  (一)高级合作人;

  (二)一般合作人;

  (三)兼职、特邀律师;

  (四)律师助理。

  非专职执业律师,不得成为一般合作人和高级合作人。

  第十五条

  高级合作人在一般合作人中产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一般合作人晋升为高级合作人。

  (一)在本所执业满五年;

  (二)个人业务创收历年在本所排前十名或连续三年创收达到___万元;

  (三)有一定资望并对事务所发展前期有贡献;

  (四)职业道德好,执业水平高,个人素质佳。

  高级合作人因严重违纪;严重损害事务所内部团结者;在执业中败坏事务所声誉者;受司法厅违纪处罚或律师协会违纪处理者;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者和不能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者,经高级合作人会议决定,可降格为一般合作人。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为本所一般合作人。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新人员,经考核批准成为本所律师。

  第三章

  高级合作人会议、一般合作人会议、所务委员会、事务所主任

  第十七条

  高级合作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关和财产所有权的代表机构。高级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事务所主任或行政主管提出的年度预算方案;

  (二)批准事务所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吸收、降格、开除和劝退高级合作人;

  (四)决定本所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分;

  (五)批准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六)经主任提名,决定所务委员会组成成员;

  (七)其他应由高级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高级合作人会议分为正式会议、临时会议。高级合作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事务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书面委托副主任或其他高级合作人主持。

  高级合作人正式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必要时,由事务所主任提议或五名以上高级合作人提议,可召开临时高级合作人会议。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高级合作人的三分之二通过。但出席高级合作人会议人数达不到全体高级合作人半数时,决议无效。

  高级合作人因故不能出席高级合作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高级合作人代为表决。已通知无故不出席高级合作人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一般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三)决定吸收、降等、开除、劝退合作人;

  (四)修改事务所章程;

  (五)决定事务所的分立、合并、解散;

  (六)应当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一般合作人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事务所主任提议或高级合作人会议提议可临时召开一般合作人会议。一般合作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事务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主任书面委托副主任或其他高级合作人主持。

  合作人会议决议由出席合作人会议的一般合作人五分之四通过。但出席会议的一般合作人不足全体合作人三分之二之时,决议无效。

  一般合作人因故不能出席高级合作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作人代为表决。已通知无故不出席一般合作人会议的,视为弃权。

  高级合作人是一般合作人会议的当然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所务委员会是本所的管理机关。所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高级合作人会议和一般合作人会议决议;

  (二)拟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三)拟定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

  (五)决定本所律师的录用、劝退、辞退和奖励;

  (六)决定辅助人员的录用、晋升、辞退和奖励;

  (七)决定本所行政人员的考核、聘用、待遇、奖励和辞退;

  (八)负责事务所日常事务的处理;

  (九)其他应当由所务会决定的事宜。

  事务所设立各专业业务机构,促进专业化分工,适应法律市场的需求。

  事务所按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主任在高级合作人中产生。

  事务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高级合作人会议、一般合作人会议和所务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高级合作人会议、一般合作人会议和所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提名所务委员会成员或管理机构的其他成员;

  (四)提出财务预算方案、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提出高级合作人、一般合作人的吸收、降等、劝退和开除的建议;

  (六)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决定负责人的任免;

  (七)决定本所行政人员、律师助理的录用、晋升、报酬和奖励。

  (八)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九)在特殊情况下,对涉及本所安全事宜,可先行决定,后按程序追认。

  必要时,可由高级合作人会议决定聘请行政主管行使本条第(二)、(三)、(四)、(八)项权利,经特别授权,可行使第(六)、(七)项职权。

  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高级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高级合作人除享有《律师法》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高级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按本所规定享有经济上的优惠分配权;

  (三)担任管理机关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监督高级合作人会议和一般合作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事务所终止时,享有剩余财产的优先和优厚分配权;

  (六)享有办公条件等优厚待遇。

  高级合作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本所规章制度;

  (二)忠诚维护本所利益和团结,敢于向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

  (三)热爱和关心集体,为事务所的建设提出积极建议;

  (四)敬业专一,超额完成业务创收任务;

  (五)学有造诣,业务水平在本所处于领先地位;

  (六)开拓进取,为事务所的建设和业务拓展作出贡献;

  (七)绝对保守事务所工作和业务秘密,并负有因故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八)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一般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一般合作人会议,对会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监督一般合作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三)享有分配权;

  (四)事务所终止时享有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一般合作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事务所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二)执行一般合作人会议决议、高级合作人会议和所务委员会决定;

  (三)维护事务所的团结和声誉,不损害团结和声誉;

  (四)学有专长,能完成事务所规定的业务创收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工作和业务秘密,并负有因故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高级合作人、一般合作人自动退出、劝其退出和开除律师事务所,不再享有事务所的财产分配权,其留在本所的执业风险保证金作为退职费,无执业风险保证金的除外。高级合作人、一般合作人因过错或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被事务所开除,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罚、处分的,执业风险金用作赔偿损失或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律师助理为本所有固定工作期限或具体事务的临时性聘用人员。律师助理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实习人员;

  (二)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辅助人员;

  (三)从事专门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四)聘用的专业人员;

  (五)其他列为律师助理的人员。

  律师助理按本所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进所,其待遇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人员为本所专门从事行政、财会、文秘等管理工作的人员。行政人员为本所聘用人员,不享有属于合作律师的待遇,其工资待遇为工资加奖金。离职时,可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补偿金额不超过年基本工资的%。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因工作需要可聘请高级管理人员。事务所因业务需要可聘请高级顾问。其年限和待遇另行规定。

  第五章

  财务和分配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实行合作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财务管理监督制度按本所《财务管理监督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按主管部门规定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购置维修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其提取办法和比例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因病、因年迈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执业者的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事务所按本行业执业特点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三十条

  事务所按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事务所按内部律师等级确定不同等级律师的分配比例,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事务所的分配机制通过制定具体《目标责任制及收入分配比例》及《团组服务的分配办法》加以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和事务所律师依照国家税法纳税,依照司法部、司法厅规章交纳规费。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统一收帐,统一分配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一般合作人、高级合作人及聘用的兼职、特邀律师、律师助理因过错给事务所造成名誉损害,事务所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因过错给事务所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解散:

  (一)高级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

  (二)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三)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终止时,由高级合作人会议制定清算方案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一)高级合作人享有对事务所剩余财产___%的分配权。

  (二)一般合作人享有对事务所剩余财产___%的分配权。

  (三)其余

  %用作清算费或遣散费等费用。

  (四)执业风险金退还律师。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对执业律师的奖励分为精神奖、物质奖和晋级。

  具体办法由事务所制定具体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执业律师的惩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劝退、开除。严重违纪违规的,报省司法厅处罚和律协处分。

  具体办法由事务所根据《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

  对受罚款、劝退、开除处分的律师,可举行听证会,允许受处分律师陈述和申辩。律师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直接给予处理。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一般合作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高级合作人会议解释。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权由高级合作人会议行使。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核部门审核。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所)(三)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本所健康有序的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作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合作律师发起的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作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条

  本所接受省司法厅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事务所宗旨:发展祖国律师事业,壮大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致力于提高律师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开拓律师服务领域,竭诚为中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广大公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事务所的全部业务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自觉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事务所及全部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事务所全体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律师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事务所系面向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业务范围: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2.接受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办理金融、保险、财产转让、租赁、抵押、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纳税、专利申请、股权转让等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4.接受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7.解答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询问;

  8.接受委托、为有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写诉状、仲裁申请书;草拟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代办律师声明;

  10.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制度

  第八条

  事务所实行合作人会议制度,合作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民主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律师组成。

  第九条

  合作人会议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本章程;

  2.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方针和专业化方向;

  3.选举事务所主任;

  4.决定聘用和解聘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

  5.决定聘用人员的报酬;

  6.审议批准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7.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事务所的重大开支方案;

  9.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方案;

  10.制定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11.对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12.其他需要由合作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合作人会议程序:

  1.合作人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合作人会议。

  2.合作人会议的召开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合作人会议必须由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资额的合作人出席时方能召开,合作人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出资额的合作人通过,方能生效。

  3.每次合作人会议的决议内容应当记录在案,供合作人查阅。

  第十一条

  事务所实行合作人会议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主任职责:

  1.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2.主持事务所日常事务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3.根据合作人会议决议办理有关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手续。

  4.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5.在特殊情况下,对事务所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在下一次合作人会议上报告;

  6.合作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事务所根据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和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劳动人事管理及待遇

  第十四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发展兼职律师。

  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聘用行政辅助人员和顾问。

  第十五条

  事务所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由主任代表事务所与其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期限为:

  1.兼职律师不少于二年;

  2.行政辅助人员一年。

  第十六条

  事务所对聘用人员实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聘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可以辞退:

  1.因过错致使事务所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或使事务所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2.违反党纪政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处分或律师惩戒的;

  3.不服从管理,无故不履行职责以及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4.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或给予劳动教养的;

  5.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辞退条件的。

  第十八条

  事务所律师实行效益浮动工资,按照省司法厅批准的分配比例提成,上不封项,下不保底。在提成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收入高低的提成比例由合作人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对聘请的顾问及行政辅助人员实行固定报酬形式,对行政辅助人员根据工作业绩和事务所效益情况可发放适当奖金。其报酬及奖金由合作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事务所对聘用的行政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办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为行政辅助人员在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合作人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福利费用开支项目、范围、数额由合作人会议在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第五章

  资本、合作人的变更及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事务所积累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按照司法厅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事务所的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由合作人投入,具体投入份额由合作人协议约定。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的财产所有权归全体合作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的增加由合作人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新增加的合作人不享有加入之前事务所积累财产的份额所有权。合作人退出时,按照退出当天的前一日事务所积累财产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对事务所积累财产的权利按照合作人协议约定。合作人根据合作人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设立帐目和会议科目,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事务所依法接受省司法厅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依法接受省司法厅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公共费用,依照本章程及聘用合同规定支付有关人员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和会费。

  第三十四条

  事务所除工资、管理费、税收及正常开支外的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提留以下基金:

  1.事业发展基金___%;

  2.集体福利基金___%;

  3.教育培训基金___%;

  4.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金。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当年末结余资金在扣除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提留的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合作人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合作人退出时,事务所向其支付一定的退职费;但合作人因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被事务所开除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除外。

  第七章

  税收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纳税;律师及其他行政辅助人员的个人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由事务所代扣代缴。

  第八章

  事务所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终止的:

  2.合作人自愿解散的,但有符合规定人数的合作人不愿解散的除外;

  3.事务所资不抵债,无法正常营运的;

  4.其他原因致使事务所无法继续营运的。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终止时,由全体合作人组成清算小组,聘请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财产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清算小组根据本章程和合作人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财产清算接受省司法厅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终止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章程修改及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合作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司法厅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由合作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司法厅批准后生效。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所)(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吸引人才,提高竞争力,引进股份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合作律师事务所,是内部股份制法律服务机构,以全部资产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所的主管机关是______省司法厅。

  第五条

  本所只向内部职员募集股资。

  第六条

  本所总股份为______股,每股首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七条

  本所的住所地为: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三)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委托,担任申诉代理人、行政复议代理人;

  (六)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第三章

  股份认购和转让

  第九条

  本所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价格相等。

  第十条

  只有本所职员才能认购股份。

  第十一条

  本所职员认购股份后,由本所发给其股权证,并造册登记股权。

  第十二条

  同次认购的股份,每股认购价格相同。

  第十三条

  本所职员可以现金和实物认购股份。

  第十四条

  股份可以在本所职员中转让。

  第十五条

  当股东不再是本所职员时,可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本所其他职员,若转让给非本所职员本所不予承认。

  股东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当年业务收入基本任务百分之五十或者为本所带来其他利益的,由本所董事会负责按收购时股份价值对其股份进行收购。

  第十六条

  股东是持有本所股份的本所职员。

  第十七条

  股东姓名、住址、认购股份:

  发起股东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好所认股份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的权利:

  (一)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二)分红权。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三)优先认缴、购买权。本所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转让股份时,在同等条例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四)查阅、建议、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本所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本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九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以所持股份对本所承担责任;

  (三)不得抽回出资;

  (四)保守本所经营、管理秘密;

  (五)不得在本所外从事与本所有竞争的业务;

  (六)股东应当参与本所经营。

  第五章

  权利机构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所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本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本所扩大股份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所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六)、(八)项职权,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的十二月和六月各举行一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本所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记录、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由本所保存。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所设董事会,其成员三人以上奇数。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所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股份方案;

  (七)拟定本所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所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必须是本所股东。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本所股权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才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表决时,董事会成员每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由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或违反本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所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主任由董事长兼任。主任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所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所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本所财务等管理人员;

  (七)本所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主任必须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本所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和经济实体组织任职。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所依法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所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做帐,做到住来帐目清楚,无误。

  第三十四条

  所有帐务向股东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所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告知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

  本所按纯收入的___%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所向股东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所成立后,股东抽逃其出资,除追回抽逃出资外,还可处以所抽逃出资额___%至___%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___万元至___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董事、主任利用职权侵占本所财产,挪用本所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以本所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一)责令其退还本所财产或取消担保;

  (二)所得收入归本所所有;

  (三)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董事、主任在本所外从事与本所有竞争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归本所所有。

  第四十一条

  股东、董事、主任泄漏本所经营、管理秘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主任违反本章程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股东违反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可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是董事、主任的,可免除其职务;构成犯罪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终结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终结:

  (一)不可抗力;

  (二)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解散;

  (三)资不抵债,不能继续经营。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二条不得修改。

  第四十七条

  凡认购本所股份的,视为承认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发起股东决议通过,并报___省司法厅批准后方能生效。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

  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

  本所全称为:______律师事务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3)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4)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

  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代为客户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6)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承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7)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拓新的律师服务领域。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本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本所内部机构设置,将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2.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

  3.批准本所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4.批准本所发展规划;

  5.审查通过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查通过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

  7.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

  8.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9.通过本所的终止清算方案;

  10.本所管理委员会或本所主任认为需提交律师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由律师大会决定留任或罢免。有三分之一律师联名提出对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信任案,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的表决需经律师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律师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律师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2.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3.讨论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批准重大财务

  支出、决定本所重大活动;

  4.提出本所的年度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5.拟制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6.拟制本所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7.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8.决定对律师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特殊人员的工资待遇;

  9.拟制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10.执行律师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所主任

  第二十条

  所主任在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所主任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所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主持召开律师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从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提出所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人选,并经所管理委员会通过,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4.决定聘任或解聘各部室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解聘本所执业律师;

  6.制定本所具体规章;

  7.提交应由所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方案;

  8.所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所的民主监督机构,行使对本所管理机构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生产,由奇数组成,并推选一名监事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务,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管理委员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所的财务活动;

  2.对所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纠正;

  3.提议就有关问题召开临时律师大会;

  4.列席本所管理委员会会议;

  5.查阅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八章

  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

  本所注册资本由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部分出资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所注册资本总计为______元。

  其中:国家资本为______元;

  律师事务所资本为______元;

  律师拥有资本为______元。

  第九章

  财务

  第三十条

  本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所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会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所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列入所法定公积金,并提取___%列入所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三条

  本所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所注册资本的___%以上时将不再提取。经律师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___%。

  第三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中的___%用于本所资本的增值,___%将以量化劳动贡献形式在律师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所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本所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所财产的完整,本所不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如须提供担保,应经律师大会通过。

  第十章

  劳动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效益工资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劳动分配制度,将不断改革完善分配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将根据律师的资历、信誉、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综合指标评定计算效益工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照个人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交。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全所人员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

  第四十一条

  本所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原有身份予以保留。国家人事制度规定由上级机关任命、聘任的人员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辞退制度。

  第四十三条

  鼓励律师在职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深造,对律师的培训将以专业化为主,向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十二章

  律师事务所终止、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所出现下列情况应当予以终止:

  1.本所设立的宗旨根本无法实现;

  2.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终止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小组。

  第四十六条

  本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所终止进行清算时,未经清算小组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本所财产。

  本所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前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本所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

  2.所欠税款;

  3.所欠债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律师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所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

  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

  本所全称为:______律师事务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3)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4)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代为客户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6)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承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7)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拓新的律师服务领域。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本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本所内部机构设置,将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2.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

  3.批准本所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4.批准本所发展规划;

  5.审查通过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查通过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

  7.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

  8.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9.通过本所的终止清算方案;

  10.本所管理委员会或本所主任认为需提交律师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由律师大会决定留任或罢免。有三分之一律师联名提出对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信任案,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的表决需经律师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律师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律师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2.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3.讨论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批准重大财务支出、决定本所重大活动;

  4.提出本所的年度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5.拟制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6.拟制本所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7.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8.决定对律师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特殊人员的工资待遇;

  9.拟制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10.执行律师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所主任

  第二十条

  所主任在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所主任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所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主持召开律师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从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提出所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人选,并经所管理委员会通过,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4.决定聘任或解聘各部室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解聘本所执业律师;

  6.制定本所具体规章;

  7.提交应由所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方案;

  8.所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所的民主监督机构,行使对本所管理机构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生产,由奇数组成,并推选一名监事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务,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管理委员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所的财务活动;

  2.对所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纠正;

  3.提议就有关问题召开临时律师大会;

  4.列席本所管理委员会会议;

  5.查阅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八章

  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

  本所注册资本由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部分出资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所注册资本总计为______元。

  其中:国家资本为______元;

  律师事务所资本为______元;

  律师拥有资本为______元。

  第九章

  财务

  第三十条

  本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所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会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所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列入所法定公积金,并提取___%列入所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三条

  本所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所注册资本的___%以上时将不再提取。经律师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___%。

  第三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中的___%用于本所资本的增值,___%将以量化劳动贡献形式在律师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所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本所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所财产的完整,本所不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如须提供担保,应经律师大会通过。

  第十章

  劳动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效益工资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劳动分配制度,将不断改革完善分配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将根据律师的资历、信誉、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综合指标评定计算效益工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照个人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交。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全所人员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

  第四十一条

  本所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原有身份予以保留。国家人事制度规定由上级机关任命、聘任的人员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辞退制度。

  第四十三条

  鼓励律师在职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深造,对律师的培训将以专业化为主,向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十二章

  律师事务所终止、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所出现下列情况应当予以终止:

  1.本所设立的宗旨根本无法实现;

  2.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终止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小组。

  第四十六条

  本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所终止进行清算时,未经清算小组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本所财产。

  本所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前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本所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

  2.所欠税款;

  3.所欠债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律师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所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篇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党建内容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1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请登记表》。

  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立决定的。

  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一)任免分所负责人;

  (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

  (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式进行表决。

  (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

  (十四)、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本所主任认为,在召开年度例会前,有需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议案,可决定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本所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记录,作为未被采纳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见,但持有保留意见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5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____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__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工

  1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作息时间制度

  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____: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9:00时,下

  班时间为17:30时,12:00至13:00时午休。

  2、调查员作息时间:

  因调查员的"工作性质,其具体作息时间另行拟定。

  3、____作息时间:

  3.1无特殊任务时,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分,12:00时至13:00时午休。

  3.217:30时后执行任务时,如外出时间超过2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9:30;外出时间超过24: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0:00;外出时间超过第二日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2:00;其他工作时间同上条。

  3.3因周末或节假日执行催收任务,导致当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当月申请补足8个休息日。

  4、在上述工作时间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三、岗位责任制度

  1、本所员工应严格按《____律师事务所机构及岗位设置》的规定,认真、及时、负责任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2、对律所安排的工作应及时完成,若工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难以完成时,应立即汇报原因并设法处理。

  四、外出登记批准制度

  1、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脱离岗位。

  2、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的,必须到办公室进行外出登记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必须完整且保证联系畅通。如因时间关系无法及时到所进行相关登记的,需联系办公室代为登记,外出归来后应填写归所时间。未登记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计划,同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经主任批准可在出差前向财务借支出差费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个工作日内、成都外出回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差工作的详细情况,将所有收取的费用向律所交清,并将出差费用整理清楚,经会计和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办理

  2报销手续。

  五、请假制度

  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必须完整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主任签字批准,请假期间工资相应扣除。除特殊情况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好。请假前应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为处理相应工作事务,且工作代理人须在请假条上签字。除国家规定的可以带薪请假外,其余请假将会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日

  工资扣除标准按平均一个月22个工作日计算。

  六、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1、本所员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需报律所批准并进行车辆使用登记。本所员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车辆。

  2、因公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律所专管人员每周查询一次违章。若使用人违法违规驾驶或发生车辆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环路和三环路超速行驶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2大成都范围内不按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3大成都范围外非故意不按信号灯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故意违反禁令标志的,由驾驶人处理扣分,罚款由驾驶人和律所各承担一半。驾驶人应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凭交罚款凭证向律所报销一半的费用。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由违法驾驶人承担责任。

  2.4车辆发生擦挂等轻微事故,由驾驶员每次交纳200元,该款作为债权催收组的公共经费。

  七、清洁卫生制度

  1、清洁卫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洁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清洁卫生,非值班人员应积极保持清洁卫生。

  2、工作期间,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八、保密制度

  本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单位信息、调查客户信息、催收客户信息、诉讼客户信息、律所业务状况和业务流程、律所财务数据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包括与本岗位无关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信息发布制度

  1、本所信息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通知全所员工。

  2、本所文件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群、同时在律所办公室张贴,文件一经发布并办公室公开张贴后视为已通知并书面送达。

  十、奖惩制度

  1、本所员工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岗位职责,除按规定接受处罚外,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本所员工每月考核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时间)的,由律师事务所奖励50元,并可当月申请带薪请假2小时。

  3、本所员工不得迟到早退,一月内出现第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出现第二次罚款20元、一月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罚款50元/次。1月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迟到、早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旷工,未请假而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迟到早退40分钟以上或当天无打卡记录的为旷工。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1天罚款200元;一月内出现二次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5、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3天带薪年假。

  如因所里业务发展需要或调整以及情势变更需修改本所规章制度时,另行公示。

  ____律师事务所

  二O__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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