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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调研】市工商局关于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试营业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9 17:20:12 调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个体工商户试营业调查报告去年以来,针对大学毕业生、残疾人员、退伍军人等从事经营活动经验不足、资质薄弱等现状,市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行了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采取宽监管、零费用、重帮扶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调研】市工商局关于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试营业调查报告【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工商调研】市工商局关于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试营业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个体工商户试营业调查报告


去年以来,针对大学毕业生、残疾人员、退伍军人等从事经营活动经验不足、资质薄弱等现状,市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行了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采取宽监管、零费用、重帮扶等措施,全力助推社会弱势群体自主创业取得了良好成效。该制度推行一年之后,市工商局组织人员对该制度的运行情况、取得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针对制度执行过程遇到的实际困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的内容及成效

(一)制度基本内容。根据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努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工商局结合监管实际制定了《市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实行‘试营业’制度,由所在辖区县级工商局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续延1次,有效期仍为6个月。试营业期间,工商部门推行宽监管政策,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不收取行政手续费用,全面支持弱势群体‘零成本’创业。

(二)重点优惠措施。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突出三项优惠措施:一是试营业主体可作出“进退”选择。试营业经营主体在试营业期间如果能及时打开经营局面,可向所在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正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试营业期间如果遇到经营困难,试营业主体可申请延长试营业期限或停止经营活动。二是试营业主体可享受“零”费用服务。全面推行“零成本”办证,规定试营业主体免交登记费、工本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试营业主体拥有与正式个体工商户同等权利。在市工商局的积极沟通与协调下,农业、中信等金融机构也相应出台优惠政策,规定试营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户、信贷、投标等方面,拥有与正式个体户同等权利待遇。

(三)制度执行成效。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推行以来,市工商局累计办理个体工商户试营业登记513户,免收登记费10958元、工本费20405元,帮助2414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中高校毕业生144名、返乡农民工727名、下岗失业人员1437名、复员退伍军人53名、残疾人53名,核发的试营业执照到期后办理公司登记的13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326户,有效地缓解了市就业再就业压力,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推行中遇到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取得了良好成效,有效地缓解了市社会就业压力,提升了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同时,由于该项制度仍然处于试验探索阶段,缺少长期的实践运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改进。

(一)社会主体对试营业制度的认识不足。由于试营业制度推行时间较短,相关部门、经营企业等不同的社会主体对该制度的认识仍不够深入,还未能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一是税务、卫生等部门由于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不够,目前仍以正式个体户的标准执行税收、行政管理,还未能出台相关配合性的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实现多个部门共同推进试营业制度的落实工作。二是部分企业、非试营业个体户对试营业制度仍然不够了解,个别主体对试营业制度存在误解,甚至是偏见性认识。三是符合试营业要求的经营主体参与试营业制度积极性不高。去年以来,市试营业登记数量仅占同期新增个体登记的3.18%,就业人员占同期新增个体从业人员的6.93%

(二)试营业制度的登记机制不够完善。试营业制度目前还未制定专用的登记注册流程,试营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由注册窗口代理完成,由于试营业登记相对一般个体户登记程序审核项目复杂,基层工商所注册窗口承担工作压力较大,试营业个体工商记登记效率低下。同时,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证明材料仅为形式审查,缺少实地勘验措施,容易产生部分违规经营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试营业登记现象。

(三)试营业制度缺乏后续引导机制。个体工商户试营业期限为6个月,较短时间内难以确定试营业主体经营情况的长远趋势,部分大学毕业生试营业期限结束后,仍然会遇到多种经营难题,需要工商部门后续跟踪式政策扶持。同时,由于多数试营业主体缺少长期经营经验,部分主体在转为正式经营业户后出现超范围经营、前置审批缺失经营等问题,需要工商部门做好后续引导工作,进行跟踪式规范管理。

(四)试营业制度审批复杂、证照不规范。申请试营业登记,除必须备齐“正式登记”相应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大中专毕业证》、《失业证》、《残疾证》、《复员退伍军人证》和“返乡农民工证明”等材料,审核项目较为复杂。同时,营业执照仍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多数是在普通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后加注“(试营业)”字样,没有统一格式的专用《试营业执照》。

(五)试营业制度的区域执行不平衡。受宣传力度和认识水平影响,各市(县)区之间试营业登记工作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开展较好的荣成市工商局已办理试营业登记415户,占市试营业登记总量的80%以上,占荣成市同期新增个工商户的11.57%,部分市(县)局试营业登记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个别地区试营业制度仍未全面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的建议

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推行以来,更好地体现了工商市场主体监管的层次性,延伸了工商服务触角。为了进一步推行好试营业制度,结合当前工商监管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各类主体教育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相关社会主体参与制度的落实执行工作中。一是加大沟通协调力度,通过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的方式,使税务、质监、卫生、城管等多家相关部门了解“试营业”制度,配合性出台相关优惠制度或政策,共同助推社会弱势群众经营创业。二是加大相关企业教育引导力度,力促企业与试营业工商户之间建立起统一供销货制度,形成帮带式链锁经营模式,杜绝劣质商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大经营主体的教育引导力度,定期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座谈会,宣传试营业制度,引导更多的毕业生参与自主创业。

(二)完善试营业登记工作流程。针对“试营业”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制定具体登记管理规范,规定专用的注册流程,由代理登记逐步向专职窗口办理模式转变,减少正常登记窗口压力,提升试营业工商登记办理效率。同时,推行“试营业”主体实地审核制,以抽查的方式对部分重点试营业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材料,安排人员现场勘验,杜绝虚假申请骗取试营业现象发生。

(三)建立健全后续跟踪引导机制。建立“试营业登记”向“正式登记”过渡后续跟踪引导机制,对试营业期满仍正常经营的,基层工商所结合日常巡查两月内进行定期回访,了解相关经营情况和年检验照情况,对部分资质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引导其重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同时,对“试营业”期限已满转为正式经营业户,及时跟踪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避免出现超范围经营、前置审批缺失经营等问题。

(四)进一步拓宽试营业制度覆盖面。充分利用红盾信息网、报纸、电视等途径,突出宣传试营业登记的效果和好处,在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等7类群体纳入试营业登记范畴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扩大该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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