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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2-06-24 17:25:07 调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篇【优秀范文】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名为泉发楼,是叶成泉(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人)于2020年在其宅地基上建成的民宅,目前业主是叶汉隆(叶成泉之子)。起火建筑坐北朝南,东、西面为空地,南面为7.7米袋形巷道,北面为1.25米巷道,占地面积208平方米,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各层均没有隔墙、整体连通,通过内右侧楼梯上下楼直至天台,各楼梯夹层为厕所。一楼建筑面积208平方米、二至五楼2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整栋建筑窗口均被钢制防盗网封闭,仅二、四、五楼阳台钢制防盗网设置了逃生窗,二楼至天台出入口处与楼梯之间均设置了铁皮门。

2.起火建筑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起火建筑由叶成泉于2020年建成两层,2020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建第三至五层。原普宁市国土局于1993年12月18日批准民宅建设用地(批准文号:普国土民建〔1993〕085号),同意莲坛沙堆村集资统建包括起火建筑在内的民宅32户、42间、2100平方米。经核实,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报建手续和施工报建手续(按有关规定,民宅规划报建手续须由所在镇或村向城镇建设部门申报办理)。

3.起火建筑租赁情况。2020年4月3日,叶汉隆将起火建筑租赁给郑晓生(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并签订《租楼房门市协议书》,双方协议同意租给郑晓生作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使用,租期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年租金5.8万元。

(二)郑晓生内衣作坊基本情况。

1.郑晓生内衣作坊经营及用工情况。承租人郑晓生与陈远壮(普宁市占陇镇占陈村人)、王少建(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人)、郑楚豪(普宁市麒麟镇水寨村人)分别按照20%、35%、30%、15%股比合伙从事海绵内衣罩杯定型加工,由郑晓生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自2020年5月开始在起火建筑内组织生产。该作坊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任何审批手续。

事发时,郑晓生内衣作坊内共有25人,包括郑晓生及其妻子和两个女儿4人,员工21人(19名工人、1名文员、1名做饭员工;其中有2名童工,不满16周岁)。

2.郑晓生内衣作坊工艺及原料情况。该作坊生产流程工艺是:使用裁床机裁剪海绵垫,并将裁剪后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打包成长1.5米、宽1米、高0.4米的海绵包搬运至定型车间;继而使用定型机通过高温将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压制为海绵内衣罩杯成品;最后转运至其他工厂继续加工为内衣成品。生产原料海绵垫由加工内衣成品的厂家负责提供,其主要成分是聚氨酯,该类物质燃烧速度快、温度高、产生的烟气毒性强。

3.郑晓生内衣作坊布局情况。起火建筑一楼为办公室、食堂、仓储和海绵裁剪车间。大门左侧依次有2台裁床机、2台储气罐、3台空气压缩机、1个分离器(由卖家安装,供楼上定型车间使用)以及1个明装配电箱。大门右侧是6米4.3米的办公室,用木板隔成墙体并朝左侧开门,办公室门口放有1台蓄电式电子秤。大门正对面是一间4.3米4.6米的卧室,卧室内放置有两张床垫,卧室墙外放置有消毒碗柜、电饭锅、冰箱等家用电器。卧室右侧是4.3米3.1米的楼梯间,楼梯下夹层为厕所,楼梯间后门外是1.3米3.1米的临时厨房,该厨房是用铁皮搭建而成,内有液化气瓶和厨具。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垫和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起火建筑二楼为郑晓生及其家属、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靠近阳台两侧区域用木板分别隔出大、小两个房间,分别供郑晓生及其妻女、文员和做饭员工居住。三至五楼均为定型车间。其中,三楼大门右侧装有12台定型机,并在靠近阳台西侧区域用木板隔出一个房间;四楼大门右侧装有18台定型机;五楼大门左右两侧共有定型机73台。二至五楼屋内通道堆放了大量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成品。

4.郑晓生内衣作坊用电情况。郑晓生内衣作坊居住生活和内衣加工分别使用220v和380v住宅照明和工业用电。其中,住宅照明电由叶汉隆(户号:8707001324)、陈珊如(户号:8701001325)、叶成泉(户号:8701001326)于2020年7月16日向广东电网揭阳普宁供电局军埠供电所报装并办理相关手续,自2020年7月至2020年3月,叶汉隆、陈珊如、叶成泉月均住宅照明用电量分别为335kwh、163kwh、392kwh。

工业用电由叶杭建(军埠供电所临时职工,沙堆自然村管电人员)于2020年5月违法转供。该工业用电原为叶杭建于2020年安装的私人所有500kva变压器台、专供沙堆自然村农村的照明用电。2020年3月,普宁市供电局批准该变压器转为专用台供电,并减容至315kva,专供叶杭建个人独资企业加工针织品,不允许转供他人使用。

5.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情况。起火部位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附近;起火点位于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办公室后墙边)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以下简称海绵堆垛)。事故发生时,海绵堆垛长3米、宽1米、高2米。

(三)违规住人及其他情况。

1.违规住人情况。郑晓生及其妻子刘蓉蓉、两个女儿共4人在起火建筑二楼西侧大房间日常生活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一间厕所、两张床,有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做饭员工赖少华和文员郑美莲在二楼东侧小房间居住,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部分员工在三楼西侧房间休息,房间内布置有两张高低床和床具。做饭员工赖少华日常在一楼临时厨房明火煮食,为员工提供午餐和晚餐。

2.起火建筑及周边消防设施情况。起火建筑内配置有20多个灭火器;各楼层出入口处设置了应急灯和紧急出口标识牌。起火建筑距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15公里,距离最近的普宁市占陇镇专职消防队(非现役)3公里,周边100米范围内有3个村建室外消防栓但供水压力不足,只能依靠消防车长距离运水灭火。起火建筑周边防火间距不足,普通消防车无法靠近,也无法运用举高平台消防车进行登高救援。同时,占陇镇专职消防队未配置排烟装备和足够的空气呼吸器。

3.相关人员逃逸情况。事发当日,郑晓生、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和叶汉隆5人逃逸。公安机关迅即成立工作组全力缉捕逃逸人员。3月27日晚,郑晓生、郑楚豪在云南省弥勒市投案自首;3月30日晚,陈远壮在广州中大布匹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8日晚,叶汉隆在汕头市落网。王少建仍在全力追捕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26日13时许,郑晓生午饭后在起火建筑一楼办公室内的沙发上抽烟,烟和打火机放在沙发边的茶几上,当时郑某某(2岁11个月、郑晓生的小女儿)在一楼屋内外玩耍。郑晓生抽完烟后,与工人刘少友、郑宝才一起搬运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至楼上加工定型。监控视频显示,13时20分许,郑某某从屋外进入一楼室内。13时22分许,郑某某手里拿着打火机跑出屋外告诉正在打电话的做饭员工赖少华起火了,赖少华立即跑入屋内。郑晓生等3人搬完货下至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时发现楼梯口南侧海绵堆垛中下部起火并迅速往上燃烧。郑晓生等3人迅速冲下一楼与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一边呼喊楼上人员疏散,一边采用灭火器、到屋外取水等方式扑救均无法控制火势。郑晓生见火势控制不住就跑上楼去叫员工疏散,但跑到二楼时停电且浓烟大,就快速往回跑出室外和员工郑宝才一起营救妻子刘蓉蓉和大女儿,两人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海绵堆垛很快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其产生的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充满整栋建筑。13时25分,路人见状后拨打119报警。随后,赖少华带着郑晓生的两个女儿离开现场,郑某某将手里的打火机交给赖少华。郑晓生在事故现场逃逸,叶汉隆、陈远壮、王少建、郑楚豪4人闻讯后也相继逃逸。

3.灭火救援情况。

1.自救逃生情况。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郑晓生、刘少友、郑宝才、赖少华、陈锡宏等人以及周边群众参与救援;起火建筑内作坊员工通过自行跑出屋外、打开二楼阳台逃生窗跳下、迅速关闭封堵四楼门窗以及打开五楼阳台逃生窗爬至天台等方式自救,共逃生9人。

2.应急救援情况。13时27分,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出动命令后,立即调集6辆消防车、2辆指挥车、3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同时调集占陇镇等地4支专兼职消防队共7辆消防车、42名消防员前往处置,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随机赶赴现场。13时34分,占陇镇专职消防队率先到场,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其他专兼职消防队伍陆续于13时38分至13时50分期间到达。13时54分,火灾被扑灭。13时58分搜救工作结束,转入火场清理阶段。现场共搜救出16人,其中起火建筑三楼西侧房间内2人;五楼9人(厕所内8人、定型机旁1人);天台5人。

3.应急救援评估。在此次火灾扑救中,消防救援队伍严格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科学调度、妥善处置,在火灾现场温度高、浓烟大、毒气重的恶性条件下,成功营救16名被困群众,及时扑灭火灾,有效避免了火灾扩大、蔓延。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但是,事故救援也暴露出消防站建设滞后、专兼职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不足、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消防通道狭窄、作坊员工逃生自救能力欠缺等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置工作督导组,监督指导善后处置工作。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指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揭阳市立即成立了火灾处置领导小组,普宁市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普宁市委常委牵头开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综合整治、新闻宣传等工作,按照每名遇难者一个工作方案、一套人马的方式,认真做好遇难者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付等各项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12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经dna比对和家属确认,遇难者赔付工作于4月1日全部完成。

事故发生时共有17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广东省和揭阳市卫生部门派出医疗专家组到院会诊,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其中,12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重伤人员经积极救治病情稳定,其余4人已全部治愈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反复勘验现场,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以及开展相关调查实验,在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烟、遗留火种、物品自燃、电气故障等因素,综合现场痕迹特征、证人证言、录像资料、物证鉴定和调查实验结果,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郑某某用其父亲郑晓生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

(二)间接原因。

1.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擅自改变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质,将住宅楼改为加工作坊并违规住人,增加了建筑火灾危险性。二是起火建筑安全条件差,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内部仅有一条疏散楼梯,一楼楼梯口发生火灾后,海绵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主要逃生通道;建筑灭火设施配备不足,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三是起火建筑疏散通道上堆放大量海绵等易燃物品,燃烧速度快、烟气温度高且毒性大,导致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四是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

2.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经查,军埠工商所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2020年以来,军埠工商所参加了市、镇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也未能按要求全面巡查、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的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落实工作不深入细致等问题。

3.供电部门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2020年以来,军埠供电所作为军埠镇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多次参加了军埠镇统一开展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专项整治、文胸加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行动,但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叶杭建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的问题,致使郑晓生内衣作坊得以非法生产,间接引发了事故。

4.劳动部门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失察。郑晓生内衣作坊未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在2020年以来的日常劳动监察和专项整治行动中,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稽查监察中队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纠正郑晓生内衣作坊存在非法用工问题,造成12名非法用工死亡(其中2名为童工)的严重后果,工作存在漏洞。

5.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督促、指导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军埠派出所对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不力。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具体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在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协调不力。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方面工作不够扎实,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7.莲坛村委会及沙堆村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莲坛村委会和沙堆村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未能全面落实村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治辖区内存在的郑晓生内衣作坊等三合一场所重大火灾隐患。

8.军埠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1)对辖区内存在未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用途更改的建筑长期缺乏监管,没有按照普宁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开展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三小、三合一场所没有及时、彻底清理整顿。对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指导不力,个别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致使对郑晓生内衣作坊消防安全监管长期存在漏洞。

(2)2020年以来,揭阳市和普宁市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发文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军埠镇安全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和专项行动工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没有认真督查、指导各村(居)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镇里部分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还涉嫌滥用职权。

9.普宁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军埠镇及公安、消防、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1.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人)。

1.郑晓生,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和实际经营管理者,已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2.郑楚豪,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3.陈远壮,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已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逮捕。

4.王少建,群众,内衣作坊股东之一,暂未归案,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

5.叶汉隆,群众,内衣作坊租用建筑物的业主,已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刑事拘留,4月25日依法逮捕。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3人)。

1.伍锡明,中共党员,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镇安委会副主任,莲坛片区单元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20年4月2日立案侦查。

2.吴胜金,中共党员,军埠镇党政办办事员,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20年4月2日立案侦查。

3.陈伟城,中共党员,军埠镇经管站办事员(事业编制),莲坛片区包片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20年4月2日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抓紧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

1.陈妙龙,中共党员,2020年9月至今任普宁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林文敏,中共党员,2020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书记。督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林赛鹏,中共党员,2020年5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村居及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杨耀能,中共党员,2020年7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镇安全办主任,分管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行动部署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检查巡查存在漏洞,对整改结果没有及时进行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5.陈文光,中共党员,2020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书记,2020年7月起兼任军埠镇党委委员。没有按照上级组织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未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叶钟川,中共党员,2020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委员、沙堆村支部书记。对辖区内非法作坊的巡查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存在漏洞,未能按照镇里的部署落实监管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治郑晓生内衣作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陈东升,中共党员,2020年4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工商所所长。军埠工商所在2020年5月至2020年3月间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专项行动中,均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郑晓生内衣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监管工作不全面、不深入细致的问题,陈东升作为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陈育光,中共党员,2020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所长、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未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违章用电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郑晓生内衣作坊违章用电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叶杭建,中共党员,2020年至今为普宁市军埠供电所沙堆村管电人员(临时工),负责抄表、计量工作。擅自转供工业用电给郑晓生内衣作坊使用,致使该作坊得以非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军埠供电所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0.陈镇填,中共党员,2020年12月至今现任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分管稽查监察中队并负责中队日常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郑晓生内衣作坊非法用工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陈慕喜,中共党员,2020年12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副营职参谋。指导军埠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记过处分(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2.刘春才,中共党员,2020年8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不扎实,对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5人)。

1.谢晓明,中共党员,2020年3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兼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力,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揭阳市监察局会同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诫勉谈话。

2.陈铁彬,中共党员,2020年1月起担任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市安委办主任。检查、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3.林育波,中共党员,1999年6月至今任普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对其分管的企业监督管理股存在的组织、指导各工商所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4.李宏林,中共党员,2020年11月至今任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政治教导员(2020年12月中旬起主持全面工作)。对军埠派出所督促、指导莲坛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建议普宁市监察局会同普宁市公安局对其诫勉谈话。

5.陈俊鸿,中共党员,2020年2月至今任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对莲坛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巡查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军埠镇纪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五)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建议揭阳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郑晓生内衣作坊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揭阳市、普宁市依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建议责成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4.建议责成普宁市政府向揭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揭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长期以来小、散、乱、差产业无序发展,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利用民宅从事生产经营逃避监管、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作坊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监管不严、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逃生技能缺乏等原因。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要深刻吸取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村居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村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村居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和村居。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二)严厉打击小作坊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家庭小作坊、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各级公安、劳动、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安全疏散设置不规范、安全出口不畅通、自动消防设施不完善、电气敷设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家庭作坊;督促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场所搬出住宿人员;经工商、税务登记,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取得用水用电资格的,方可恢复生产。要注重源头管控,严格供水供电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彻底予以根除,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要研究制定家庭小作坊、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长效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要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工业园区建设,推动把分散的家庭小作坊引入园区规范管理,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从根本上改变当地小、散、乱、差的产业模式,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

(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以作风的明显改进取信于民,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深刻认识家庭小作坊等非法违法经营场所清理整治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坚决纠正以讲话贯彻讲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工作作风,勇于承担责任、敢于触及矛盾、善于解决问题,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进行彻底的整治。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生命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其经营者。

六、整治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迅速开展了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一)迅速行动,部署专项整治。广东省政府召开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等方面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省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发出通报,全面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严肃追究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立即对普宁市家庭小作坊的清理整治工作挂牌督办,并从全省各地抽调人员督促指导工作。揭阳市召开全市火灾隐患整治动员会,决定从4月开始至12月用9个月的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铁的手腕开展清理清查和整治工作。普宁市先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等6次紧急会议,印发一系列有关文件,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

(二)强势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广东省公安厅对三合一企业(场所)、住改仓、家庭小作坊和利用民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和整顿。揭阳市、普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期间,普宁市共清查各类生产经营场所3445家,其中有牌照的2256家,无牌照的1189家;存在安全隐患2566家,落实现场整改1057家,限期整改940家,查封取缔569家。

(三)积极探索,健全长效机制。广东省公安厅针对家庭作坊消防安全问题,制定了《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计划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建立集中产业园区,引导家庭作坊入园经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对不能实现工业园区化的,督促落实技防改造措施,实现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要求,有效遏制家庭作坊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揭阳市、普宁市提出切实规范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在全力整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发展,在军埠镇等民营企业较集中的镇街建设通用厂房,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工场作坊企业搬迁入园,规范以小作坊为主的三小生产经营单位登记为个体户或转换为法人企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园区内消防队伍建设、完善消防设施配套,集聚发展、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省政府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

一、前言

上海静安火灾是2020年来发生的最为严重的火灾事故。其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近期舆论讨论的焦点。静安火灾已经过去,但是这件事故却没有真正完结,紧接着而来的是对死者的悼念,对生者的安慰和对人们和政府的警示,责任重于泰山。

调查的目的:
将以互联网为主要资源,完成一轮整体的报告,将整个静安事故的前后因果展示给大家,并提出我们小组成员对于这次事故的意见。

调查的意义:
锻炼我们小组成员搜集资料,整合资料以及分析资料的能力,体验分工合作带来的好处,并且通过互联网的调查,体会对资料的筛选过程,了解调查的基本事项以及书写调查报告书的格式。

二、火灾原因

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

经过初步分析,起火大楼在装修作业施工中,有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

这起事故还暴露出5个方面的问题: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营救过程

政府:

1、下午2时5分左右楼层发生火灾

2、14时16分,接到火警报警电话

3、火警之后的第18分钟,有消防车辆出现在火灾现场进行救援。紧接着救护车赶到,消防车利用水枪救火,并冲入大楼救人。

4、14时40分许,警用直升机也已经赶赴现场

5、15时30分 利用高架云梯和高压水枪开始控制火势

6、15时50分三 架警用直升机已经飞抵着火大楼的顶部,实施索降救援被困在楼顶的居民。

7、16时,警用直升机飞离顶楼。

8、18时30分,火势基本扑灭后,消防人员及时进入火灾现场,逐层收拾残火,仔细搜救各楼层的居民,200官兵挨家挨户搜救;45个消防中队122辆消防车出动,救出100余人

居民自救:

1、 理智的受灾人果断关闭电源和煤气,用湿毛巾掩面

2、 不少人都是发现火情后直接跑到楼外脚手架上以求逃生

3、 有人从楼上跳下去

4、 跑到楼顶呼救

5、 在原地等待救援

四、灾后安置和赔偿工作

伤员救治:

上海市卫生系统第一时间全力以赴救治伤员, 120市医疗急救中心调集30辆救护车抢救、转运伤员和投入应急保障工作。九家接治伤员医院的医务人员彻夜未眠,全力救治火灾受伤者。

灾民安置:

紧急安排16家宾馆的700余个房间,将发生火灾大楼以及同小区另外两栋大楼的居民800余人紧急安置到宾馆中。对于当晚有30多户找不到亲人的受灾户,静安区安排专人陪同他们到医院、接待点和各安置点寻找亲人,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16日上午,静安区安排寻亲者到殡仪馆认领遇难者。与此同时,静安区已经将第一批临时救助款送到居民手上,并在全区募捐首批240余万元善款。

赔偿事项:

静安区1115善后工作小组公布了每位遇难者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的具体构成。除去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资金31万元以外,事故责任单位将承担65万元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据介绍,包括火灾中遇难死亡的赔偿金在内,受伤人员的伤残赔偿、失火房屋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都将全部由事故单位进行赔偿。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了重大应急小组,统计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并及时提供理赔服务。该公司人员已经前往相关医院,确认客户信息,可提供现场理赔。另外,该公司还在3个居民安置点设立了理赔临时受理小组。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也成立应对小组,由客户部门核实客户信息并负责理赔。

五、 损失和影响

1、 静安火灾带给了社会巨大的损失,影响了人民正常的日常生活。

人员伤亡: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确认遇难人数为58名。其中男性为22人,女性为36人。

经济损失:根据官方统计数据,火灾造成的物质损失同样非常巨大。记者初步估算,仅房产一项,这场大火造成的损失就将接近5亿。

交通影响:
来自静安区交警监控中心消息,目前胶州路余姚路、胶州路常德路、胶州路昌平路通行都受到影响。采取的交通管制是:从安源路到西康路然后到康定路再到延平路最后再到安源路。

2 、静安火灾的发证证明了某一些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的权威。

事故调查证明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是因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这样的话会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致使政府的影响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

3、 静安火灾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事故调查表明这起事故的责任人是其引起事故的几位无证电工。其犯罪嫌疑人也被公安机关拘留了。但是就是因为这样有着更多的人越来越不相信政府。以下引用网友的一段话:这就是中国式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工程层层分包,赚的最多的是大老板,其次是项目经理,再次是包工头,包工头也分几层,工资待遇最低,干活最辛苦,人最多的就是我们的农民工,我的父母 包括很多亲戚就是全国两亿多农民工中的一员,他们的生活条件最艰苦,但他们从没有说过苦,朴素乐观勤劳的工作态度,从源头保证了工程的质量,也正是因为他们无数辛勤汗水的付出,才有中国现在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才有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社会就是这么现实,包工头项目经理以最贪婪的压榨方式,剥削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出了事故就将抓我们可怜的工人。这样的言论可能会引起大家的共鸣,从而扰乱我们的社会安定,引起民众对政府机关的普遍不满。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

2020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死者家属抚慰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台州市和温岭市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副省长毛光烈连夜赶至现场指导救治善后及事故调查等工作,并赴医院看望慰问伤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领导也先后抵浙对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办。1月15日下午,李强省长和全省11个市的市长集中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结束后,李强省长专门对1?14事故伤员医治、善后处理、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立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1月14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总队、省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开展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取证、考察对比同类企业生产现状、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查阅相关部门工作台帐资料等工作,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查明了1?14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鞋厂)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系个体私营企业,法人代表林剑锋,股东为林剑锋和林真剑兄弟两人,各持股份50%。大东鞋厂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331081100158634,注册资本108万元,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020年6月14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审核,核准通知文书号:(温工商)登记内变[2020]第2737号。

大东鞋厂雇有员工83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生产布鞋、休闲鞋和保暖鞋等,2020年产值499万元。

(二)厂房租赁情况

2020年7月,大东鞋厂租用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老村部办公楼作为生产厂房,并经村委会同意使用村部办公楼周边用地1.98亩搭建铁棚(约400平方米)用于生产。

(三)厂房建筑布局情况

厂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坐东朝西,地上共有三层。其中,一层是成品鞋生产车间;二层为半成品加工车间和鞋料仓库。三层南半部为鞋帮加工车间,北半部为卫生间、厨房和休息室。主体厂房建筑中部设有一部连通各层的敞开式楼梯,主体建筑北侧外墙设有一部从二层通往一层的钢质疏散楼梯,二层通往该楼梯的疏散门为卷帘门。主厂房只在首层和二层室内楼梯处各设置1个室内消火栓,但室内消火栓未接入市政消防管网,也未设屋顶水箱,故消火栓处于无水状态。

租赁之初,大东鞋厂未经审批擅自在主体建筑东、南、北三面加建了由单层铁皮棚和砖墙围成的不规则形状违章建筑用作生产,并使用至今。铁皮棚高2米,建筑面积400余平方米。

(四)企业安全监管情况

经查,温岭市城北街道于2020年4月与大东鞋厂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驻村干部每月对该企业的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显示,最近一次检查是2020年12月31日,当时检查未发现大东鞋厂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据调查,大东鞋厂建立以来,当地消防、派出所、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未对该企业进行过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城市管理部门也未对其搭建的违章铁棚采取过任何处罚和责令拆除的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

1月14日,大东鞋厂正常生产。当日下午,在企业车间内上班的员工共有75人(其中,一楼35人、二楼8人、三楼32人),由于学校放假,有6名小孩被员工带至车间。其时厂房内总计有81人。事故发生前,员工王谋文和吴昌玉正在厂房一层东侧铁棚内进行包装作业,吴昌玉负责打小包(即将成品鞋放入鞋盒),王谋文负责打大包(即将鞋盒装入大箱)。当时,在铁棚东北角离空压机约2米远处,共放有打包好的鞋子约600箱。在空压机南侧转角的平台处及废弃流水线西侧,共堆放有打包好待运至仓库的鞋箱300余箱,鞋箱堆高距铁棚顶约1米。14时40分许,面对堆放鞋箱方向作业的吴昌玉突然闻到一股焦味,随即发现靠近东北角流水线处堆放的一排鞋箱着火,便告知王谋文,并随即呼喊附近员工拿灭火器进行灭火。发现火情后,一层成品车间管理负责人余金标闻讯立即拉下配电箱总电闸,正在一层办公室的业主林真剑听到有人喊起火后跑出办公室,随即指挥员工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和抢搬物品。因当日东北风强劲,通过东面砖墙上排风机孔洞进入铁棚,风助火势,浓烟与火焰窜入一楼主厂房迅速蔓延。正在扑救的员工见火势无法控制,便相继逃离,并在厂房外呼喊楼上员工逃生。14时52分,逃离厂房的大东鞋厂员工陈云刚拨通119电话报警。随后,二层和三层部分员工通过二层外侧疏散楼梯或直接跳到一层铁棚顶进行逃生自救,也有部分员工躲在三层房间内等待救援,一些从三层逃至二层的员工因浓烟太大被困二楼不幸遇难。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位于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大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消防审批,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各层楼梯未经封闭,疏散楼梯门未采用平开门,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保养,线路陈旧、敷设不规范,部分线路未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直接经过存放大量纸箱、成品鞋及可燃杂物等可燃易燃物品的包装车间,导致电气线路起火后迅速蔓延。同时,违规擅自搭建的铁棚更增加了火灾负荷,影响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2.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无人具体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3.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委会以包代管、放纵违章,未尽安全管理基本职责。杨家渭村委会未履行房屋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层消防安全检查责任,放纵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为,对大东鞋厂长期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温岭市城北街道以及辖区派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落实,日常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大东鞋厂开办十年来街道有关部门和派出所没有对其进行安全专项检查,仅以驻村干部例行检查代替安全检查,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存在死角盲区,致使大东鞋厂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整治。

5.温岭市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为及企业内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重视和整治,反映出当地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排查没有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仍不彻底,消防、城管、安监等部门在执法、监管和指导城北街道工作上存在疏漏。

6.温岭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在全省上下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当地党委、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基层街道政府开展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力度不大、落实不够,基层安全监管仍浮在表面、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整治仍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林剑锋,大东鞋厂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林真剑,大东鞋厂股东、监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目前上述两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决定给予温岭市市长李斌行政记过处分。

2.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永兵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温岭市副市长陈刚行政警告处分。

4.决定给予温岭市副市长张文洋行政记过处分。

5.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余海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主任连永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7.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常务副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长、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俞抒明行政撤职处分。

8.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道德行政记大过处分。

9.决定给予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昌锋记大过处分。

10.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新军行政记过处分。

11.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原温岭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北中队副中队长)陈云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决定给予温岭市安监局局长金良明行政记过处分。

13.决定给予温岭市滨海交警中队指导员(原温岭市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徐华军行政记过处分。

14.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党支部书记林云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原村委会主任林德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东鞋厂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由台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东鞋厂依法予以取缔。

3.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温岭市党委、政府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搞好安全生产大教育,增强全社会防范事故意识。

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运用事故案例血的教训搞好安全警示教育,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生产人员以及社会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管理,整改安全隐患,筑牢预防事故的思想防线。同时,要畅通群众对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将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地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开展安全隐患大整治,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当地政府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严格整改标准,严肃整治责任,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重点针对本地区小作坊、小企业、出租房、违章建筑等场所设备设施陈旧落后、火灾隐患多、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借助当前正在开展的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四边三化(在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等区域开展洁化、绿化、美化行动)等工作,搞好整治规划,建立安全隐患台帐,重点治理企业违章违法搭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员工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坚决清除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和滋生事故隐患的土壤。

(三)抓好安全责任大落实,确保安全监管措施到位。

当地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不要带血的gdp。要按照xx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村居、企业和房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网络,并通过将责任落实情况与诚信体系挂钩,加大企业违法成本等措施,督促辖区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事故防范到位。要探索实施行政村安全生产两委负责制,建立出租房承租方安全监管和事故连带赔偿承诺制度

(四)努力构筑安全大监管网络,实施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当地消防、城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发挥好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的主导作用,加强源头管控。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对于未经过审批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关闭、查封。同时,要根据辖区内低、小、散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安全(消防)网格管理组织,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依靠基层网格管理力量搞好动态巡查,真正实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置。

(五)落实安全事故大防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当地政府要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推进老旧住宅、老旧厂区和城中村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借助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等举措施,加快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高风险产业、工艺和装备,倒逼落后产业转型升级。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在建设规划、证照核准、消防验收、供电安全、出租房和外来人口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措施,建立各部门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着力破解小企业、小单位、小作坊内部管理松散、非法违规现象普遍等安全生产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当地安监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对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事故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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