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将社会保险委托第三方代缴(使用第三方公司账户)(简称社保代理)普遍存在,HR对于社保代理是否合法的问题也产生很大争议,一部分HR觉得社保代理这种做法很普遍,所以是合法的,另一部分HR觉得是违法的。
实践中,HR觉得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异地工作、减少人事事务等原因,将采用社保代理的方法。究竟该种做法是否合法呢?笔者做了以下分析。
引用《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社保局局长阙广长率队做客广东“民声热线”明确表态:代理机构办挂靠买社保属违法。阙广长明确指出:“社保代理机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2000年原劳动保障厅发文明确规定,劳动保障事务的代理只能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益性机构来承担,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做劳动保障方面的代理”,“公益机构不收任何服务费”。
首先,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其次,《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外,还可以开展以下服务: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办理档案挂靠,代办社会保险、用工手续、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也就是说,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具有代办社会保险业务,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并无该项业务。
最后,《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256号)第三条规定,非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没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可为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代委托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手续;
因此,我国劳动保障事务的代理只能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益性机构来承担,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做劳动保障方面的代理,代理机构办挂靠买社保属违法。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代理公司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即社保账户仍是公司的账户,可称之为“代办社保缴费”),但明确禁止以代理公司账户名义缴纳社保费(此时社保账户是代理公司的账户)。
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的社保代缴行为冲击国家的用工登记制度(实际用工单位和登记的用工单位不一致),并不为政府所倡导。
目前上海、广州等多地在外地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居转户过程中,要求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与社保、个税缴费单位一致,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导向。
因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诉讼风险,所以,企业应当规范用工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缴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