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林甸县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完善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部门预算调整,根据《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预算管理条例》等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部门预算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2011年林甸县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2011年林甸县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部门预算调整,根据《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预算管理条例》等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预算调整。指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基础上,因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收支预算增减或项目支出方向发生变化而进行的调整(一般情况下,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部门预算调整分临时调整和集中调整。因单位需要批准的经费追加按月调整,因单位人员变动、调资、晋级以及项目支出调整,每年十一月份集中调整。
三、人员经费调整。依据人事局批准的新增人员及人员晋级,调资等批件,由单位向财政局分管业务股提出调整申请,分管业务股按月向预算股提供息信,预算股审核汇总后调整预算指标。其中:新增单位需提供县编委正式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新增人员需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和其它有效批件。
四、公用经费调整。各单位为了完成临时工作或县委、县政府动议需增加预算支出的,由用款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申请,分管县长签字,1万元以下由主管县长审批,1万-10万元由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领导签批后报财政局,财政局预算股办理调整事宜。
五、项目支出调整。项目间预算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分管业务股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审核认定,并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报预算股,预算股在11月份按调整程序办理。追加追减项目支出,按第四条程序办理。
六、部门预算调整情况年终汇总后报县人大备案,符合《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报人大批准。
七、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