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醴陵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醴陵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村(居委会)以及承担森林防火职责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责任划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本市区域内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三、主要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村(居委会)对森林防火负直接责任;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辖区)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设立森林防火指挥小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配备1至3名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三)制定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专项经费列入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根据辖区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机具。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留死角、盲区,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六)与各村(居委会)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年度各村(居委会)乡村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可视森林面积的大小收取防火工作风险金。
(七)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村(居委会)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巡山护林工作,及时上报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切实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八)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扑火预案,领导靠前指挥,科学组织指挥扑救,并协助市森林公安局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组建一支30人以上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并组织村(居委会)组建应急扑火队伍,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十)对已经发生火灾的地方进行事故分析,追究责任,并且建立有偿举报制度,对野外违规用火及失火案件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与奖励。
各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本辖区)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防火预防措施。
(二)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在防火特护期内,要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并安排专人巡山护林,严管野外用火,及时上报火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三)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科学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并负责调查失火原因及肇事人员,积极配合和协助市森林公安局查处案件。
(四)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对痴、呆、傻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监控管理。
(五)组建30人以上的应急扑火队伍,反应快速,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四、责任追究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2.一次发生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的;
3.一次森林火灾连续燃烧时间超过5小时仍未扑灭的;
4.未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致使保障不到位而使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未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6.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出仍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1.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60公顷或连续12小时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2.所管辖内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地面积超过30公顷,或者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破坏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4.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
5.辖区内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地面积超过1.5‰的。
(三)村(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酌情追究其党纪责任或依程序予以免职。
1.发生森林火灾后,30分钟内未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
2.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30分钟内
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3.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或连续10小时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4.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
5.对森林公安机关调查的失火案件不作为的;工作不作为的;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的从重处罚;
6.辖区内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地面积超过3‰的。
(四)对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的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未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审批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假报或虚报森林火灾损失;指使技术鉴定人员假报、虚报火灾损失情况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负有领导责任,因玩忽职守,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跨区域发生火灾时,必须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因工作不力,各自为战,延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处理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损失鉴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可责成下级机构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需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指挥部提出建议并附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报告或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
(三)凡发现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七、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2月16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醴陵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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