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住建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住建局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根据局自身特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古田县住建局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古田县住建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住建局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根据局自身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票报销要及时,原则上要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三个月以内报销。
第三条 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封面必须由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入账。由银行直接划转的银行收费,正式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以及五险一金的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建筑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上缴可按凭证直接入账。
第四条 公务接待必须要有正式文件或被接待单位开具的公务函,无文件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领导审批。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接待国家工作人员的住宿费应当由其带回本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单位聘请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住宿接待费,可以给予报销。但必须认真填写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餐费接持标准100元/人天;住宿费接待标准,只能安排标间,费用不得高于280元/间天。
本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工作餐,但因集体事务,特殊事务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可以经单位领导审批用餐。工作餐经办人必须按《工作餐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领导审批。经办人员报销工作餐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工作餐审批单》,以及各项工作餐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工作餐,不得报销。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元。
注:结算清单也要求开具发票单位给予盖章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按《古田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报销。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没有交纳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对于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可按标准领取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的领取无需附伙食发票凭证,但必须是自行用餐的。如有接受宴请或出差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否则,一经查出,后果自负。
市内交通补贴的报销。凡出差人员,没有单位派车的可以享受市内交通补贴。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目的地和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注:出差人员结算住宿费,开具发票时必需把住宿人员的名字写入发票抬头。
第六条 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召开。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要事先编制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修理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机动车维修费用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支付(外出临时修理费用、临时加油费、过路费除外)。临时加油费,客户名称必须是车牌号,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修缮项目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修缮项目费用1万元以上的(包括零星修缮)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最后由局长审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凭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九条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按批购买的要付购买清单,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没有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要盖填制单位公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单位拨款和项目款要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结算。拨付给自来水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企业的,可以用收款收据结算。
第十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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