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政协委员管理的试行办法政协委员是政协组织的细胞,也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全面提升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全体委员履责资政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进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协办法】关于加强县政协委员管理试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县政协委员管理的试行办法
政协委员是政协组织的细胞,也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全面提升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全体委员履责资政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促进政协履职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县政协委员的产生
第一条 认真贯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坚持先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郑重协商产生政协委员,对于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中共**县委的领导下,县政协与有关部门协商做好政协委员产生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县政协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
(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四)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五)在本团体或界别中有代表性;
(六)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七)赞成《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每届县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每届县政协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第四条 县政协委员的产生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拟制方案。政协换届时,由县委统战部拟定新一届县政协委员设置的人数及界别方案,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并送县委同意后报请州委统战部批复,确定委员规模和界别设置数。
(二)协商提名推荐。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由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按照政协委员设置方案的要求,民主协商提出。
(三)协商确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草案)。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对各方面协商提名推荐的政协委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草案)。
(四)组织考察。换届时,由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分别对党内党外协商确定的政协委员建议名单(草案)中的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由统战部汇总,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县政协党组会议同意后,报县委审定,形成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届中增补委员,由政协办公室拟定方案,汇总建议名单,并组织考察,报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后,经政协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并形成增补政协委员建议名单。
(五)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
(六)公示。将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在委员产生单位公示(特别邀请委员除外),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
(七)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政协委员名单。
(八)公布。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的政协委员,由县政协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发放政协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县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政协委员是政治地位和荣誉,也是社会职务和责任。
第六条 县政协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委员举报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委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八)受到本会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时,如果不服,可以在1个月内请求复议。
第七条 县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科技文化和统战知识,学习市场经济理论知识,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才能和议政为民能力。
(二)遵守并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和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强化中心意识、法制意识、协商意识、创新意识,增强参政议政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立德、立功、立言。
(三)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小组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每年至少提出1件政协提案,反映有价值的社情民意。
(五)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排忧解难的使者、传达善意的使者、涉外工作的使者和文化工作的使者,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党政纪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八条 尊重和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基础和重要职责。中共**县委对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益已作出明确规定,县政协及各参加单位要切实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益,为政协委员行使权利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县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九条 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进行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县政协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有计划地学习。
第十条 每届县政协委员会在任期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新任县政协委员进行一次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政协委员学习日”制度,确定每年5月和10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政协委员学习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县政协开设“县政协信息网”,建立开放式的政协系统学习教育信息网络,为政协委员的学习、交流开辟新的途径。
第十三条 县政协机关各委办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不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活动,尽力为政协委员的学习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县政协委员应树立“终身学习”、“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履职水平,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四章 县政协委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县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考绩制度。
(一)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二)政协委员参加界别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由相关界别组成单位负责考勤、考绩登记并报县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委、组负责考勤、考绩登记并报县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的情况,由县政提案委员会负责考绩统计并报县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县政协各委办及各委员联络组、各界别组对每位县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县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委员联络组,以便对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作出补充调整。
第五章 县政协委员的奖惩与辞职
第十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政协委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开展评选优秀县政协委员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在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
(二) 设立县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单项奖,对撰写的提案并在承办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政协委员进行表彰奖励。
(三) 县政协委员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连续2次以上获得优秀提案单项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四) 政协委员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在履行“一岗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条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树立县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对多次获得县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县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县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分为诫勉谈话、警告处分、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三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政协委员资格。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政协委员未经请假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六)未经请假2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县政协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小组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七)2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三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请假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小组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四)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四条 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一)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应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二)特殊情况下,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报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受到警告处分以上不满2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二十六条 县政协委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也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不履行委员职责、不作为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县政协委员的辞职:
(一)政协委员因调离本县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2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二)政协委员辞职或被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应由县政协办公室和县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依据事实提出,由县政协党组审查和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三)政协委员辞职后形成的空缺,可由其原界别组成单位提出替代人选,按程序增补政协委员。
第二十八条 县政协委员受到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自动离职和辞去政协委员资格的,应及时报县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县政协党组作为县委在县政协的派出机构,在政协委员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县政协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政协委员管理工作机制。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三十条 县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及委员界别小组在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委员界别小组,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并做好政协委员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县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由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委员的界别和住地情况,将政协委员划分为若干个活动小组,并协商推荐出小组召集人,作为委员开展活动、自我管理的基本单元。
第三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县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的制度,定期开展“政协委员接待日”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县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并同时废止《政协**县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队伍自身建设的意见》(安政协发[2011]4)号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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