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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汕头市文广新局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4 19:40:1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汕头市文广新局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汕头市文广新局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汕头市文广新局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汕头市文广新局市级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的、旨在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文化内涵浓厚、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促进、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辖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园区经认定之日起次年开始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进驻园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本市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且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园区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孵化服务功能。

(七)规范运营1年以上,且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园区认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兼顾区域和业态平衡。

第八条 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其他园区,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运营管理机构近1年年度财务报表。

(二)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员、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常驻管理部门设置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入驻园区文化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股权构成;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园区建筑面积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电、供水、通讯、信息化系统、停车、公共休息、公共服务和会议设施等情况。

(五)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程序:

(一)申报园区,由其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由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由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式2份,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

(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形成评审意见。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议通过后,在“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并授予“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按本办法组织开展相关认定评审和考核巡检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

园区所在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十二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时,应持相关权属机构同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或工商部门核准其名称、地址变更文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园区称号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准。

第十三条 园区应于每年4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照本办法规定以直接考核的方式,定期开展园区考核工作,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 园区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文化企业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第十六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其予以“警示”: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告,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二)园区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未按规定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请核准保留称号的。

第十七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

(六)连续2次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予警示的。

第十八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撤销认定,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四)不配合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

(五)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认定范畴、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打造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园区。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旨在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孵化作用的各类活动。成效显著的,可择优推荐申报省、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组织开展入园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加速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在园区内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并支持园区建立和完善园区服务规范、服务评价标准,开展园区评价等工作,激励园区争创一流,扩大影响力,引导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8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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