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一、考核依据第一条考核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甘肃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第一条 考核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9号)。
二、考核对象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考核周期
第三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五、考核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六、考核组织
第六条 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农发行甘肃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供销社、省气象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海关、甘肃保监局、农行甘肃分行、中储粮兰州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9号)所列职责和考核工作需要,协助考核部门开展考核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相关部门下达的考核细化方案,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我省实际,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七、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八、考核步骤
第十一条 自查评分。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3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市(州),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州)进行实地考核,于每年4月10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20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九、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考核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2月28日前报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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