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连云港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连云港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全市自即日起至2011年年底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促进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各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全程整治
1.加强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农产品购销环节添加剂监管。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查处禽畜、水产品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非食用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依法严厉惩处在水产养殖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同时,加大对种植养殖业中重点问题的查验力度。
2.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建立本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档案,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把食品生产许可添加剂使用情况审查关, 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加大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别是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及肉制品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
3.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严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加强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市场监管,依法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查处在食品流通环节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4.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添加剂使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抽检力度。
5.加强进出口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严格落实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督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合格供方评价考核制度。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印制、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已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相关资料。召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动员宣传大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向监管部门递交承诺书,并签订责任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
对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已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梳理本地区可能存在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全面摸清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和台账。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6月16日至9月30日)
各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信息认真核查,奖励有功举报人员,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摸底调查情况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1月15日)
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问题发现机制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
(五)督查评估阶段(11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自查,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在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11年12月5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加强属地监管。各县区政府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整治;乡镇、街道要担负起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动加强与部门配合,切实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专项整治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信息发布。各级食安办要每周汇总各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定期对外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定期印发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按季联合公布食品添加剂抽验信息。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大案要案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报送食安办。
(二)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不留死角。二是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细化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和督查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认真梳理本地区、本监管环节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三是落实企业责任。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整理和排查容易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高危食品、重点食品,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项目抽检,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二是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环节的监管责任,互相配合,搞好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上报市食安办。三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四是加强社会监督管理。要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实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制度。经查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并被立案查处的,要视情况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要强化基层监督,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的作用。要强化媒体监督,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问题,公开查处食品安全案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五是加强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和违法企业。要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对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宣教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特别要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