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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5 17:40:1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

经营行为综合治理

的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依法坚决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卷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活动,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上海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要求。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由各区、县政府对辖区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积极推行长效监管措施,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由各区、县政府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印制和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在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固定场所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本市卷烟生产企业伪造卷烟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质量技监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在本市陆上道口、公路、机场、码头、汽车货运站、停车场等处和物流运输环节发现挟运假冒卷烟的,由交通部门及时移送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擅自占用道路非法经营卷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扣押的非法卷烟移送烟草专卖部门处理。

(七)对查获的假冒卷烟商标和假冒商标卷烟,送交烟草专卖部门统一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对涉烟制假窝点、售假团伙实施重点打击。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经费保障、管理和舆论宣传

(一)财政部门要配合搞好烟草领域打假的相关经费保障,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涉烟主管部门要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涉烟重大案件查处情况;新闻部门要协调指导媒体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对举报、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市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为12313”。

本实施意见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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