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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淮安市财政局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05 19:30:1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淮安市财政局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淮安市财政局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淮安市财政局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淮安市财政局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物仓管理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通过设立有形或无形的仓库,实施集中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公物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所述资产建立和实行公物仓管理,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

市直公物仓设在市财政局。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应纳入市直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的所有资产;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富余资产;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富余及长期闲置的、能够调剂、继续使用的各类资产(如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

(五)市级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物、罚没物资和无主物品;

(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使用的,由财政编入预算的、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财政统一保管、统一配发的通用办公设备(如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七)其他原因形成的可集中调配的资产。

第五条  市直公物仓资产的收缴、入库。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所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机构)负责在活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清理、登记造册全部移交公物仓。

(二)按规定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其原有全部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须在撤销后的1个月内由原机构负责清理、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三)按规定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富余资产,须在机构合并结束后的1个月内由合并后机构负责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四)按规定改制的事业单位,纳入改制的资产经清查核实登记造册,由改制前事业单位移交改制后的单位;剥离未纳入改制的资产,由改制的事业单位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改制结束前1个月内移交公物仓。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1年以上且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须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六)市级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物、罚没物资和无主物品,属于一般性物品的平时暂由收缴机关保管,每年年底统一造册移交公物仓(其中公安机关查扣的无主车辆,每季度末移交一次);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包括文物、专卖品、毒品、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按《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上缴相关部门处理,报财政部门备案;鲜活易腐物品可由执收机关即时处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有关处置收入按《淮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5112 号)管理。

(七)由财政编入预算、政府集中采购、财政统一保管、统一配发的通用办公设备,根据年初政府预算采购预算,由政府采购中心一次或分次集中采购,并移交公物仓。

上述资产移交公物仓时,由市财政局开具“淮安市市直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1),并及时办理登记入库;直接移交(或权属变更登记)至相关部门(单位)的,由资产接受部门出具资产移交清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移交清单作为档案归档管理。

第六条  市直公物仓资产的调配和使用。

公物仓资产调配或借用给临时机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调拨给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经审批同意调拨给单位使用的,由市财政局填写《淮安市市直公物仓资产调拨(划拨)表》(附件2),经双方单位审核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对调拨资产要及时登记,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二)单位临时借用。公物仓资产经审批同意临时借用的,由市财政局填写《淮安市市直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附件3),经双方单位审核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公物仓进行配置。凡公物仓内资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不得新购,由使用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

(四)归还入库。借用单位归还资产,由市财政局在出借资产时出具的《淮安市市直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上填写资产归还情况,经双方单位审核确认后验收入库。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市直公物仓资产的处置。

(一)公物仓资产需报废、报损、转让及捐赠的,由市财政局填写《淮安市市直公物仓资产处置表》(附件4, 按规定程序(其中,报废资产需经技术鉴定)办理出库和处置手续。

(二)公物仓资产拟出售的,由市财政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拍卖定点机构进行评估和公开拍卖。

公物仓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一律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八条  公物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管理,按期清点盘库,确保账实相符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各类公物,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公物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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