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计划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新民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备案制度》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确定我局201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规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计划(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执法检查计划
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新民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备案制度》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确定我局201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如下:
一、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
检查时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结束(2015年6月30日)后,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的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工商局确定,其中被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沈阳市工商局确定。
检查方式: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事项: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对新办企业复查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办企业复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01]35号),《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食药监办生[2015]94号)
检查时间:领取《营业执照》满6个月的企业,在1个月内进行复查;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换证)后1个月内进行复合性检查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检查事项:
1.新办企业:是否已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牌匾、印鉴、账户、信笺、商品标牌、产品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登记核准的名称一致;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有无虚假、抽逃资金行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是否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企业组织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和公司、企业章程规定设立和运作等。
2.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产品监督检验抽查以及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情况。
三、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
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3号)
检查时间:上半年检查2次以上,下半年检查2次以上。重点检查事项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办理。
检查方式: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检查事项: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此外还包括:
1.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2.食品销售环节: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3.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建立档案情况,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及执行情况,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餐具、饮具、食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用水的卫生情况等。
四、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检查时间:化妆品生产企业上半年检查2次,下半年检查2次;化妆品经营企业每年检查至少1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食药监办许[2010]89号)中的《监督检查要点一览表》规定的检查事项。
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六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26号)
检查时间:全年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药品的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的事项。
六、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8号)
时间:根据上级机关安排,每年检查1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使用医疗器械企业的医疗器械质量情况。
七、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维修保养、修理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时间:每年不少于1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事项
八、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第八条第二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
时间:每年不少于1次;对生产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和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半年不少于1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
九、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条第二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
时间:每年检查1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遵守《计量法》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况
十、对检验检测企业及3C认证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五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五条第四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条及第二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条及第三十八条
时间:每年检查1次,其中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企业监督检查每季度1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企业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情况
十一、对重点用能企业(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监督管理
依据:《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第十条第二款,《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三条第二款
时间:每半年检查1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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