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现代农业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深化农村投融资改革,解决农村群众生产经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西安市长安区现代农业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西安市长安区现代农业财政
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深化农村投融资改革,解决农村群众生产经营活动资金困难问题,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扎实推进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结合全区农业经济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放贷主体和贴息主体
第二条 经区金融办核定的区内合法经营银行,可作为贴息贷款放贷主体。参与放贷的银行按照国家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农业贷款利率,依据自身业务流程进行放贷。
第三条 申请贷款贴息主体为在我区从事种养殖业的长安籍农民和在长安区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种养殖业的长安籍农民。
(二)经工商长安分局注册登记、区农业局备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农场。
(三)在全区范围内从事规模(50亩)以上种植业和标准化养殖业的长安籍农业大户。
(四)经工商长安分局注册登记、区农业局备案,在区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区内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民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家庭农场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专业大户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贷款主体,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可在同类型基础上增加10万元。
第三章 贷款申请流程
第五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贷款贴息补助。
第六条 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可转贷2次,贷款贴息实行一年一结息,贷款主体享受连续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第七条 贴息贷款申请流程主要包括计划下达、贴息贷款申请、贷款用途审核、项目验收、贴息兑付五个环节。
(一)计划下达:区农业局、区财政局根据全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将资金计划下达到各街办。
(二)贴息贷款申请:贷款主体向生产经营地所在街办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三)贷款用途审核:街办和放贷银行对贷款主体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贷款主体申请到贷款后及时在街办备案。
(四)项目验收:正常还清本息的贷款主体,向街办提出贷款贴息验收申请,街办及时报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组织区财政局、街办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单。
验收内容:一是核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核查贷款主体的贷款合同、还款结息清单。
(五)贴息兑付:贷款主体经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街办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贷款主体所在街办,再由街办将贴息资金兑付给贷款主体。
第八条 享受贷款贴息的贷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如发生下列行为,不得再享受农业贷款贴息:
(一)不能按时还款结息;
(二)贷款用途不符合农业发展方向和产业规划。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街办及区农业、财政、金融、监察、审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一)区农业局:负责复核贷款主体的贷款用途;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对贷款主体的农业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对农业贷款贴息项目进行验收。
(二)区财政局:负责将财政贴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业贷款贴息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贴息资金的核拨等工作。
(三)区金融办:负责每年核定农业财政贴息的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四)区审计局:负责审计农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五)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六)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贷款主体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上报、监管、验收,兑付农业贷款贴息资金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西安市长安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长政办发〔2012〕27号)第三条中所涉及的“钢架日光温室、水泥骨架日光温室、钢架大棚、水泥骨架大棚”建设不再享受原扶持政策,按照本《办法》享受贴息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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