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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咸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06 10:10:1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咸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培养支撑产业发展、提升竞争力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咸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咸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全文)



咸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培养支撑产业发展、提升竞争力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咸字〔201436)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本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 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教学、生产(运营)和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建立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商机制,探索合作办学模式,为企业在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过程中与职业院校建立高度融合的关系搭建好平台,担负起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第二章       

第六条    市县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市政府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大力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第七条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人社、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税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或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发展和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将企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考核与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在品牌示范性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加快构建具有咸阳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咸阳职业教育联盟,发展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等共同发展的职业教育大格局。

第十条    市县政府应当从职业教育经费中划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建设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实习基地,由政府统一授牌;合作建设实验(训)室或生产车间、教师进企业实践培训、企业技师进学校培训指导、校企联合开展专业建设等校企合作项目;资助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奖励、表彰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要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教育、人社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    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教育、人社部门应制定鼓励与支持政策,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促进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有企业工作或生产一线服务经历的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辅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经历的企业职工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人才库,探索职业院校之间“双师型”教师互聘互用机制。

第三章    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各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支持下,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好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与职业院校合作,组织行业内员工培训;向职业院校推荐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参与制定职业院校实践教学标准及实习指导教师能力标准;参与行业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举办等工作;参与教育教学评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各行业协会可以组建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在校企合作促进会的推动下,充分发挥职教集团的载体作用,以产业和专业为纽带,统筹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等资源,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就业指导等,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

第四章    职业院校

第十八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企业岗位工作标准及技术要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开发教学及培训课程、编写教材,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养。

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在实习、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招生、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开发服务、产品研发、科技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

职业院校应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企业的调研,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按照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制定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实习成绩计入规定的学分;专任教师应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并将实践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年不少于1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教师到企业实践,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应积极实行“双证书”(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教学中引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到校任教或参与管理工作, 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职业院校应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在申请和实施国家、省市职业教育建设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时,应当联合企业按照真实工作场景进行设计、搭建,为学生创建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工程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站”,以合作企业工程师、技师为主,在参与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的同时,依托职业学校教育资源,解决企业技术难题、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七条    职业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与相关企业联合组建经济实体或独立举办经济实体。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积极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与开展合作的职业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与职业学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训)室或生产车间(校中厂、厂中校),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或技术服务平台,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职教联盟或者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搭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企业应积极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师资,合作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共同开发教材,合作进行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

企业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职业院校联合组建办学实体或独立举办职业院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向合作的学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为人才培养提供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职业学校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捐助形式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可在职业院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研金、奖教金、创业就业基金等资助项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管理、技术骨干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提供实践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并且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研发机制。结合企业技术革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实际问题,校企共同申请科研立项,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研究,向行业推广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实践;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企业可以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委托职业院校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所提取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可以优先录用与合作职业院校共同培养的人才。

第三十六条    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依法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因接收职业学校学生所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对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处理。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四十条     职业院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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