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特征的总部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升经济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特征的总部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升经济发展能级和质量效益,推动区域经济加快创新转型,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总部企业集聚和持续发展。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且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企业。主要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本区认定的具有总部特征的企业。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认定。本区认定的具有总部特征的企业,由区投促办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三、扶持办法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3〕283号)执行。同时,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意见明确的扶持内容。
(二)具有总部特征的企业
1.对新引进的总部特征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对具有总部特征的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人才扶持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上海无自有住房的,经认定,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在上海首次购置自有住房的,补贴30万元;在虹口购置的,补贴再增加20万元。
对在总部企业担任副总经理级别以上职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经认定,按其对企业贡献给予奖励。
(四)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奖
支持总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其年度运营状况以及对本区产业升级发展的引领作用等情况,经认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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