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长武县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长武县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34号)、《咸阳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37号)、《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的各镇(办)、各有关部门等责任单位。
第三条 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治污降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计划,并报送县治污降霾办公室备案,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实施计划以及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并逐月更新。
第五条 考核指标包括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下简称“任务指标”)和大气污染治理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以下简称“保障指标”)两大类。各项考核指标执行市委、市政府每年下达的考核任务,未下达的参照相关标准考核。
(一)任务指标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5项指标。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省、市政府每年下达的任务指标为考核依据。
(二)保障指标包括工作机制、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等3项指标。
第六条 县治污降霾办公室根据全县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依据各责任单位实施计划,通过单位自查、日常督查、查阅档案、考察现场、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考核。考核包括例行检查、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
(一)例行检查。由各牵头考核责任单位每月对各镇(办)、各有关部门上月实施本办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检查,并将结果报县治污降霾办公室。
(二)专项督查。县治污降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工作进度滞后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年度考核。每年对各镇(办)、各有关部门上一年度实施本办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专项督查。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考核要求,及时调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对实施本办法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县治污降霾办公室。每月的自查报告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度自查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送。
自查报告应包括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县治污降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空气质量和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实行季度通报;牵头对任务指标和保障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得分进行排名,经县治污降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县委考核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通报。
第九条 对各镇(办)、各有关部门任务指标和保障指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考核得分为任务指标(权重70%)和保障指标(权重30%)加权后的综合得分。同时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采取评分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治理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 县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排名末位的,取消该镇(办)、该单位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未通过年度综合考核的单位,将由县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县环保局暂停该镇(办)区域内一年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等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县级颁发的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考核过程中,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治污降霾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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