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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我省的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援助制度总体上还处于初创阶段,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法律援助工作离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各项法律援助措施,是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农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途径,也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扶贫济弱的“惠民工程”、“阳光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在农村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度
各地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墙报、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介和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教育。要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等公之于众,真正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善于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注意发挥各新闻媒体的阵地优势,通过专题采访报道一些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三、扩大受援对象和受案范围,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覆盖面
各地要切实执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援标准,努力降低援助“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通过开展异地法律援助互动合作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可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逐步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全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接待场所。各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沿街一楼设立便民接待服务窗口,力争到2012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沿街“落地”窗口建成率达到90%;到2015年,达到100%。完善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服务设施,改进“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功能,继续在全省农村装挂法律援助指示牌,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加强和规范全省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建设。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网,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积极探索、创新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受理服务等方式,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使法律援助案件及时进入诉讼渠道。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加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健全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求,配齐配足专职人员,安排或聘用具备律师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中心有效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整充实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农村法律咨询、初审法律援助条件等工作。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在行政村、农村社区、农村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有关企业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继续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开展建立法律援助站(点)工作,积极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自愿者队伍建设,增强农村法律援助力量。
六、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实行专项管理。各乡(镇)政府要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省财政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海岛县法律援助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欠发达地区、海岛县财政要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安排相应的法律援助配套资金。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确保专款专用。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各级政府要依法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建设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措施,逐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各级法院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民政、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掌握农村困难群众情况,采取相应便民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大力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尽可能给予方便,提供良好服务,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共同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