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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旅顺口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7 09:30:1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旅顺口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旅顺口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  知》(辽政发〔2014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44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早日实现全区人民“蓝天梦”,助推富庶美丽文明幸福旅顺建设。

二、工作目标

经过5年努力,全区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污染天气天数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注2015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2013年度下降3%2016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度下降2%; 2017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度下降2%。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坚持综合施政,以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控制扬尘及面源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业污染5个方面为重点,强力推进30类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一)严控耗煤项目,优化能源结构

1.加快推进LNG入旅工作,尽快实现热电联产。(区发改局)

2.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7年,城市所有建成区、重点区域及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无煤化”。大连市划定的禁燃区内除满足环保要求的部分大型集中供热热源外,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木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全部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颗粒等清洁能源或关停。对确需燃烧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须采取严格的坏境保护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区环保局)

3.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规模。加快“气化旅顺”工作进度,在主城区、新城区加快管道燃气建设步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使用量。(区发改局)加大外部电力引进规模,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推广天然气、海水源、污水源热泵等清洁供热方式。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区城建局、区发改局)

4.严格耗煤新建项目审批。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双倍减量替代,未完成年度节能及减排任务时暂停所有新建耗煤项目建设。(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城建局)

5. 2017年底前,结合城市发展,逐步取缔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区完成10台燃煤锅炉取缔任务(包括改清洁能源和拆炉并网)。基本完成所有燃用重污染燃料窑炉的清洁化能源替代改造任务。(区房产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6.加强煤品控制。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完善全区煤炭销售网络,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从源头产格控制煤品品质,禁止向城市建成区耗煤用户销售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对向城市建成区销售的企业实行煤炭检测制度。(区经信局)全区范围内无高效脱硫和除尘设施的企业禁止使用灰份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煤炭灰份均不得超过环评要求的指标。定期开展煤炭品质抽查活动。(区环保局)

7.农村、城郊(中)村燃煤污染治理。结合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综合整治要求,加大可再生能源供应,推广使用生物质能。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燃煤装置和设备。(区农林水利局)

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9.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城、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热一电一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区城建局、区发改局、区房产局)

(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

10.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实现产业园区合理布局。对化工、石化、造船、冶金等重污染行业要控制在特定园区内建设和发展。(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分局)

11.强化规划环评。凡未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及重点行业规划环评的,对区域内项目不予环评审批。(区环保局)

12.严格环保约束。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建立新建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强化污染物总量指标在项目审批中的约束作用。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原则上实行辖区内污染物等量替代,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时,实行辖区内污染物双倍替代。(区环保局)

1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计划。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区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

14.压缩过剩产能。建立和完善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控制小化工、建材、船舶、热处理、锻造、铸造等能耗高及污染排放量大的生产总量。按照提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的原则,开展小化工、陶瓷、船舶、锻造、铸造、木炭加工等行业环境整治。(区经信局、区规划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三)深化治理,控制扬尘及其他面源污染

15.强化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建筑施工单位要设置连续、封闭、符合高度要求的围挡,施工现场内的地面及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监管,选派专人负责扬尘控制工作。自2015年起,全区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逐步与监管部门联网。(区城建局)土地经收储后,在招拍挂前应做好闲置土地扬尘防治工作。(区土地储备中心)环保部门对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单位要征收扬尘排污费。(区环保局碱市执法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依法处理违规施工单位。(区行政执法局)

16.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做好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建设扬尘的监管,减少粉尘排放;加大对建成区内暂未硬覆盖道路的洒水频次,杜绝大面积长时间道路扬尘;对垃圾清扫车、运输和装卸能够散发灰尘和粉尘物质的车辆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严肃查处乱倒乱卸、遗撒外漏等违法行为;城区主要道路全部采取湿式清扫

方式,并同步采取喷雾降尘措施;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和垃圾。2015年,建成区内主要街路机械化湿式清扫率达到80%以上。2017年,中心城区道路冲洗率达到50%以上。(区城建局)

17.加强城市生态绿化建设。加强城乡环境治理,对市区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防尘措施。(区农林水利局、区城建局)重点对辖区内矿山、裸露山体、裸露地面以及有条件的公路、铁路两侧逐步实施植被生态修复,规范和整顿矿业开发秩序,关闭不达标非煤矿山,严禁乱采滥挖、破坏环境。(区国土资源分局)

18.强化物料堆场的环境综合整治。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堆场物料应采取路面硬化、设置围挡、车辆清洗等防风抑尘措施。环保部门应加大物料堆场扬尘收费力度及违法惩处力度。到2017年,基本完成全区大型煤堆、料堆场封闭系统。完成大型堆场整治工程2项。完成全区所有锅炉房物料堆场永久性抑尘改造。(区环保局)

19.加强桔秆焚烧环境监管。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完善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桔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建立桔秆禁烧监管的长效机制。禁止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桔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全面推广桔秆还田、桔秆制肥、桔秆饲料化、桔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桔秆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农田桔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区发改局、区农林水利局)

20.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油烟高效污染治理试点及推广工作。2016年,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7年,全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逐步取缔经营性露天烧烤。到2017年,累计完成大中型餐饮油烟高效治理15项。(区环保局)

(四)统筹兼顾,控制机动车污染

2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提高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

22.加强在用车辆环保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90%;全面建成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站;建设完善区级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库、环保标志核发系统及监控信息系统。(区环保局)

23.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完善“环保绿标路”创建工作;2017年全区建成两条以上绿标路。建设完善“环保绿标路”电子监控系统。(区环保局、区交警大队)

24.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公交车的年度更新和新增计划中,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50%.将新能源汽车列入出租车备选车型,年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新增或更新物流及环卫车辆时,小型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大型车尽可能选用新能源汽车,各景区的旅游租赁车和观光车必须选用纯电动车。同时,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节能内燃机汽车,加大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及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力度。规划建设充换电服务网络。(区交通局、区城建局、区规划局)

25.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5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基础情况及污染状况调查申报工作。2016年起,在工程施工、港口码头、物流领域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减排。(区环保局、区港口与口岸局、区城建局)

(五)综合施治,控制工业污染

26.深化烟气脱硫治理工作。贯彻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不具备“煤改气”条件的燃煤锅炉在20166月底前全部实施脱硫。积极推进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确保达到相应总量控制要求。(区环保局)

27.开展烟气脱硝治理工作。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玻璃等工业窑炉烟气脱硝。20159月底前,凡不具备“煤改气”条件、规模在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区环保局)

28.实施除尘升级改造工作。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除尘设施除尘器升级改造工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力争到20159月底前,凡不具备“煤改气”条件、规模在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袋式除尘器改造。(区环保局)”,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29.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抓紧实施油品输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2015年底前,开展船舶制造、大型装备制造、车辆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试点工作。

推进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整治包装印刷、人造板生产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净化处理。

2020年底前,实现上述全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有效控制。(区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现有的大连市旅顺口区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同时在区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由区发改局牵头的煤炭总量控制、区经信局牵头的产业结构调整、区交警大队牵头的机动车污染控制、区环保局牵头的工业污染控制和扬尘污染控制等5个专项小组。根据本方案,区政府每年制定年度行动计划,分解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区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各专项小组负责单位及部分主要成员单位召开调度会议,议定并协调各项主要工作落实。各专项小组应分别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协调落实相关任务。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措施,开展相应工作。

(二)严格考核奖惩。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以及监督缺位、执法不力、  拘私枉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三)强化环境法治。严格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依法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

(四)加大环境管理、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数据中心平台建设,实现环境质量与污染源排放清单联动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远程运行监管、扬尘监管等功能。全面实施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总量控制范畴。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环境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强化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排放总量第三方审核制度,建立并健全企业排放总量核定结果制度。建立科学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并完善空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配合市级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市、区市县联动的一体化应急响应体系。

(五)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扬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征收力度。

(六)严格环境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拘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每年至少开展1次大气环境执法专项活动。

(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实施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建立大气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公开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八)强化科技支撑。加大大气污染成因及综合防治科技攻关和专项研究工作力度。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燃煤锅炉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工业锅炉煤改气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

(九)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引领市民正确认识大气污染问题,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自觉参与防治工作,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强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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