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办法市商务委第一条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摩擦包括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第三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天津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办法
市商务委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摩擦包括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
第三条 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工作应当遵循防范在先、积极应对、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房管、建设、农业、市场监管、国资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工作。
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指导本行业企业做好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工作。
各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业组织反馈所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及应对工作情况,并积极做好应对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体系,主动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预警工作需要,设立公平贸易预警工作综合办公室,收集、分析并发布国际贸易摩擦案件预警信息,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库,追踪分析案件应对工作动态。
第七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重点出口行业设立公平贸易预警点,跟踪、了解重点行业、企业国际贸易摩擦情况。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应对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工作机制。制订、出台的相关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避免出台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优惠政策或措施。
第十条 有关企业获知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行业组织,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报送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行业组织获知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并提出应对建议。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获知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并提供应对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预警通报会;认为应诉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协调的,应当组织召开应诉协调会。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本行业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诉组织和协调工作,动员企业并代表行业积极进行无损害抗辩。充分借助国外进口商、下游用户的力量,做好公关和游说工作。在重大案件中鼓励建立各利益方参加的应对联盟,协同开展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 涉案企业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决定应诉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应诉的信息报送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被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机构选为强制应诉的企业决定不应诉的,应当自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机构公布强制应诉企业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说明不应诉的理由。
第十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国外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填答工作。
反补贴调查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房管、建设、农业、市场监管、国资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填答国外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并连同相关材料及时反馈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反补贴案件实地核查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商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明确专人参加反补贴案件实地核查工作,并及时提供核查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应当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以及应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各有关行业组织、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外不公正贸易救济调查的情况和信息,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商务部。
第十八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各相关企业应当按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遭遇和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情况。
第十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出台自律公约等方式,规范出口秩序,推动企业自主维护海外市场的有序竞争。
第二十条 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建立与国外商协会的联系机制,主动开展行业间国际交流,加强沟通、增进合作、互利共赢,减少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贸易救济调查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推进建立贸易救济人才队伍,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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