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办法(试行)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鼓励、引导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置商品房安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瓦房店市棚户区改造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棚户区改造征收住宅市场
化安置补助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鼓励、引导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置商品房安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瓦政发〔2015〕38号)及国家、辽宁省、大连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
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是指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先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领取征收补偿款,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购置商品房进行安置,然后再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
二、购房补助规定
(一)补助条件
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0个月内购置一手商品房(含营业、办公用房)的,均给予购房补助。
(二)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所购商品房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上(含48平方米)的,均可获得原被征收房屋(指有合法证、照)货币补偿价款20%的购房补助。
(三)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四)补助兑现
1.申请
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申请表》及承诺书;
(2)被征收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现房的,凭契证;购买期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全款发票等);
(4)原货币补偿协议书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审核
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原征收房屋面积、所购商品房面积核实、确定补助金额,由经办人员填写《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审核意见表》(留存联和备案联),报征收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
3.备案
征收实施单位将《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审核意见表》(备案联)报市房屋管理办公室备案,市房屋管理办公室出具《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备案表》(存根联和收执联),并将收执联交征收实施单位存档。
4.支付
审核、备案后15日内,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自购商品房补助款,同时扣除选择货币搬迁奖励20,000元。
5.归档
征收实施单位应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规范建立并妥善保存货币补偿购房补助档案。
(五)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1.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购买商品房的;
2.未在规定的10个月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
3.假借订立购房合同或者故意隐瞒购房相关事项,恶意套取购房补助的。已领取购房补助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