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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长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7 15:30: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宜居海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大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长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长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宜居海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在全县逐级建立实施完善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长海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监管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5个乡镇30个村(社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对全县各区域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长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编委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民政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口岸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及各乡镇政府等相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主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四、网格体系建设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网格,实行三级管理。

()网格划分与层级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全市统一划定为一级网格。我县网格具体划分为1个二级网格、5个三级网格及30个四级网格。具体网格与层级如下:

1.二级网格。以长海县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第一责任人为县长,直接责任人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具体负责人为县环保局局长,日常工作负责人为县环保局主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主要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本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重点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依法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职能,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2.三级网格。5个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直接责任人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乡(镇)长,具体负责人为负责环境监管工作的助理(主任、站长),日常工作负责人为承担辖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与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进行对接,建立本级环境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

3.四级网格。30个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责任人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各村(社区)要配备一名环保员。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开展经常性环境巡查工作,及时劝告、制止易引发环境污染等环境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对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环等行为要及时发现并立即上报。

网格化监管对象既包括该网格内的企业或污染源,也包括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全县性重点污染源和特别敏感区域的监管由二级网格确定)。各级网格应将监管对象划分为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网格直接责任人负责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的抽查。

(二)网格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

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网格主体职责

1)领导小组:代县政府负责组织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和监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人员和相关机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含车辆)、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等。

2)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负责组织建立乡镇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经费保障;重视辖区内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对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定期巡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上报并配合依法查处;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3)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网格职能部门职责

1)县环保局:在系统内部建立县、乡环境监管网格,并在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环境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并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地理信息化;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负责对全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等。

2)县编委办: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拟定设立乡镇级环保机构人员、编制等意见。

3)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路段实行24小时监控,防止由交通运输引发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或破坏水源安全的行为发生。

4)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级次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5)县人社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6)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围挡内的扬尘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负责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镇老旧管网改造、市政排污口管理,对新建成区和园区指导实施雨污分流;负责牵头组织建成县内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车辆物料遗撒或者泄漏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施查处;负责做好县城区内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

7)县交通口岸局:负责深入运输企业开展营运黄标车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营运黄标车;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8)县农林水务局:负责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负责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严格湿地开发利用管控;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监管;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管,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落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种植规定;加强饮用水源水质在线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对全县供水厂水质定期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严控地下水超采,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对超总量用水行为依法监管,促进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9)县海洋渔业局:负责辖区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渔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划定海洋及自然海岸线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负责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10)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每半年向政府报送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

12)县供电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配合政府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环保工作“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三)网格主要内容

1.实行“五定”。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公开公示及时。

2.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确保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3.完善联动协作机制。各网格责任主体要整合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强化环境监管责任,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执法联动、协作有序、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环境综合监管体制。

4.实施差异化管理。各级网格要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将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企业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企业为简化管理对象,主要指小型三产单位;B类企业为常规管理对象,主要指一般工业企业;C类企业为强化监管对象,主要指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以及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要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方式,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5.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完备各级网格的企业台账和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网格运行要求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根据环保分类监管等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问题报告后,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或超出监管权限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相关单位或上报上级网格;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3.反馈。做好本级与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环境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做好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要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5.监督要求

1)外部监督。完善网格系统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社会环境保护监督员。

2)内部监督。强化网格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对在网格环境监管中存在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和动员部署阶段(20162月前)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确定网格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职能,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好准备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在2016229日前,将本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网格划分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2月起)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网格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每年年末前,各乡镇要及时将本年度网格运行自查报告报送县政府。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不断研究和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及时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

()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环境网格化监管责任主体,要把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同考核。要强化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环保责任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构建党政齐抓共管局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完善制度保障。要进一步规范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制定工作流程,采取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重点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移交移送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环境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四)提升能力建设。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各乡镇要设置专职环保机构,增挂环保机构牌子,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可内部调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工作。各乡镇要选聘好、管理好、使用好农村环保员,做好基层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加快移动执法系统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按全市统一要求完成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PDA终端)的配备与使用,为网格化环境执法深入开展创造条件。落实经费保障,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五)严格考核问责。县政府将对各乡镇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实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体系。对环境网格化监管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力的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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