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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绍兴市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不良行为考评办法

时间:2023-06-07 16:30:1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不良行为考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水利建设市场行为,建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市场监管警示系统,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促进水利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个人执业信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绍兴市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不良行为考评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绍兴市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不良行为考评办法



绍兴市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不良行为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水利建设市场行为,建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市场监管警示系统,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促进水利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个人执业信用制度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施工、监理企业素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包括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等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包括附属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建造师资格(包括聘用项目经理)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规模为市区合同额为200万元以上水利建设工程及附属工程。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考评对象在绍兴市区内有关经营行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法规、标准、政策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企业因工程项目不良行为扣分,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也同时扣分。

第六条 水利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的综合业绩应由下列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决定书;

(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文书。

第七条 绍兴市水利局负责对参与市区水利工程及附属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的综合业绩考评,并将结果进行公示。不良行为考评每季度公布一次,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第八条 不良行为考评的结果作为参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的企业资质管理、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市场准入清出的重要依据。

不良行为考评采用综合扣分法。

第九条 市区水利工程建设各业主单位应切实负起水利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的管理,每月向市水利局建设安监处反映有关施工、监理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情况。

局各有关处室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并于每月底前向局建设安监处报送情况和考核建议。

局建设安监处负责做好对各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减分情况的统计和核准,并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有关资料上报局纪检组并在水利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 在不良行为考评中,水利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综合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作如下处理:

(一)一年内施工、监理企业综合扣分累计分别达到35分和70分时,给予警告三个月;

(二)一年内施工、监理企业综合扣分累计分别达到60分和120分时,本地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停止承接业务三个月,外地进绍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清出市区水利建设市场;

(三)施工企业综合扣分达到100分,监理企业综合扣分达到200分的,一年内停止参加招投标或承接工程业务。

第十一条 在不良行为考评中,水利项目负责人综合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作如下处理:

(一)一年内综合扣分累计达到25, 给予警告六个月;

(二)一年内综合扣分累计达到40,停止承接业务半年;外地项目负责人清出市区建筑市场;

(三)一年内综合扣分达到50, 给予停止承接业务一年。

第十二条 在不良行为考评中,水利总监综合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作如下处理:

(一)一年内综合扣分达到30, 给予警告;

(二)一年内综合扣分达到50,停止承接业务半年,外地总监清出市区建筑市场;

(三)一年内综合扣分达到70,停止承接业务一年。

第十三条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一年内停止参加招投标或承接工程业务。

(一)在施工现场发生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程项目因出借资质被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四条 一个标段原则上每月扣一次,每次每个栏目最多扣分不超过5分(被行政处罚及发生事故除外)。受到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处罚决定执行。

其他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与市区水利工程附属工程的,其考核业绩将及时向市其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定办法,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处罚的,其扣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具体分值计算详见附件(绍兴市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不良行为考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本考评结果与招标投标相挂钩,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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