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江海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
管理责任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及《江门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江府办函〔2016〕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明确属地监管责任
1.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2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区食安办)
3.各街道办事处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议程,定期召开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总结辖区食品安全状况,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难点问题。积极组织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进出口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座谈,推动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落实监管要求
1. 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每年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食安办)
2.各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居)委会、社区每年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加强机构建设
1.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维护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稳定,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证人员到位率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90%,2017年12月31日前达到95%。(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经济科技局、区食药监局)
2.2016年10月31日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担任街道食安委主任,进一步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3.加强我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责任单位:区编办、区经济科技局)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的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研究设立适应食品安全监管职业特点的技术职务体系,维护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经济科技局、区卫生计生局、区食药监局)
5.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建设,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各街道办事处)
6.出台《江海区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规定(试行)》,对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聘用、解聘、职责、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经费(含人员补贴), 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区、街道财政经费预算 ,积极发挥管理员作用。(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财政局、区法制局、区食药监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加强协调联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法制局)
2.以问题为导向,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推动全链条可溯源。(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局、区食药监局、区经济科技局)
3.建立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经济科技局、区卫生计生局、区食药监局)
(三)规范行政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裁量范围。强化执法衔接,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问题。强化执法公开,实行监管标准、程序、结果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监督执法中的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经济科技局、区市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分局)
(四)强化社会共治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推广和鼓励食品企业建立科普知识宣传基地,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食品安全“五进”、科技活动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建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宣传互动机制。(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经济科技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
2.加快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法制局、区财政局)
3.倡导行业自律,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食安办、区食品行业协会、区餐饮行业协会、礼乐腊味行业协会)
(五)强化组织实施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具体项目和政策措施,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及时调整食安委组成人员,加强食安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作用。加强对基层和相关监督部门落实重点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责任单位:区发改统计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实施全过程监管
不断完善从种养源头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等监管制度,密切关注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加强风险隐患监测和管控,避免监管漏洞和盲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出具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强化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源头治理
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净化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规范化肥、农药、兽药的使用,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开展综合治理行动,着力解决化肥过量使用、抗生素滥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打击“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非法使用。(责任单位:区国土环保局、区经济科技局、区市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开展专项整治
针对严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实行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逐步促进生产经营规范化。(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区经济科技局、区市场安监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打击违法犯罪
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加强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的协调配合,建立和落实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加大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投入力度,在人员、经费、装备上予以充分保障。(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食药监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财政局、区经济科技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安监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支撑
1.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从2016年起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列入为民生实事项目,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各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各类针对性的专项监测,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内部自检工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科学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区财政局、区经济科技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安监局,各街道办事处)
2.促进食品安全“3+1”快速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为区食药监局配备不少于1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2018年12月31日前为辖区不少于50%的食品药品监管所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2020年12月31日100%完成配备,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应急快速检验工作,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农村聚餐等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食药监局)
(二)加大保障力度
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要求,落实辖区各食品药品监管所业务用房、检测室面积、设备和执法装备的配置标准,保障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信息化设备等必要的执法基本装备落实到位。为辖区各食品药品监管所配备不少于1辆食品安全执法用车,用于食品安全应急及执法。根据食品安全快捷性、时效性、安全性等特点,在辖区内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执法补贴。(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区财政局、区党政办、区编办、区法制局)
(三)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评估工作,汇总各部门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数据,科学预测食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区财政局、区经济科技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办,各街道办事处)
(四)推进示范创建
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举措,加强食用农产品“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销售示范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名牌创建及示范工程,落实“以奖代补”工作,鼓励开展各类示范标杆的“创建”,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上新台阶。(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局、区食药监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
(一)开展考核评价。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每年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依据。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予以表扬和通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委组织部,各街道办事处)
(二)落实一票否决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在卫生镇街、综治考核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综治办、区爱卫办、区食安办,各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约谈问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消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街道办事处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应纳入区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按照《江门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监管不力、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食安办)
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依法履行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区食安办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考评、督办职能,结合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区食安办要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细则中,制定相应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