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及时向社会提供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武清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及时向社会提供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市和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的预警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托区气象局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建立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为区级预警信息发布的专业机构。区气象局要在市预警发布中心的指导下,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制度。
第六条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市政府应急办预警信息发布指令。接到指令后,区应急办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区级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并通报相关镇街、园区、单位。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并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按照“对口衔接”原则,负责对应接收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级相关单位的预警信息发布指令。接到指令后,预警信息内容需经区应急办审核,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呈报分管区级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并通报相关镇街、园区、单位。
对涉及面广、危害性大或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需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需扩大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或利用多种手段发布时,经报请区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批准同意,可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代为发布。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对可能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造成危害的一般预警性提示信息,可选择通过武清信息网、武清电视台、武清资讯等媒体途径进行发布。信息内容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单位起草,报请分管区级领导批准同意后发布。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七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措施等。
第八条 各镇街、园区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有效途径或有效方式通知到辖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落实预警响应措施。必要时,通过宣传车、高音喇叭、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或其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传达预警信息以及有关建议、劝告。
根据需要,经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应急办负责联系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区人武部负责向驻武清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区预警发布分中心要做好信息发布监控,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单位要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条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参照预警信息审批、发布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电视台要采用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各镇街、园区以及教育、交通、旅游等单位要在学校、企业、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在农村偏远地区建设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做好技术衔接。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或因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全市有统一指令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