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中央、省、江门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配套资金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的专项资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原则上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五)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必须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
第七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当年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必须设立的应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说明或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分清轻重缓急,把握重点,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依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设立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设立总金额在1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审定。
(三)设立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审定,报市长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见附件3)。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变更后专项资金总金额达到第十条规定的,调整事项审批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善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定期清理、评估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设立期限已满,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到期的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的,要提前一年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再按程序报批。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的,或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所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年初预算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按照排序筛选。
第十五条 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江门市和台山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市人大有关决定,在6月底前对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论证、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制滚动计划(明确专项资金用款单位、补助对象、支持范围、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公开征询民意。属基建投资的项目,按照基建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直有关部门项目滚动计划后30日内(7月底前)对项目及排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直有关部门。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收到审核意见后30日内(8月底前)调整确认入库项目。
市财政部门将经市直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9-10月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情况及当年度可用财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选用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筛选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通过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安排(下达)预算(拨付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项目计划可由市直有关部门按规定下达。
项目库管理按照《台山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托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市直有关部门在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和省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在管理平台未建立前的过渡期内(至2016年6月底前),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按现行程序受理申请单位资金和使用纸质申请,并按本条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审批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制定内部审批办法,完善部门内部不同岗位办理流程,加强效能考核,建立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核。
1.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要在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由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2.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必要时引入专家评审或多部门联合评审。
3.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评议及审核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集体审议,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应参与研究。
(二)大额资金(指设立总金额在25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资金)、涉及不同部门工作职能的资金及市政府认为应进行横向并联审批的资金,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风险补偿、创投引导、股权投资、间接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因素法分配,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具体分配安排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
(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规定管理。主要采取招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不具备竞争性分配条件的,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市直有关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四)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专项经费资金,应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出国(境)经费、办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首发首映式等节庆活动支出的,应细化开支标准及方式,严格控制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项目库管理、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报市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预算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专项资金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在10日内告知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
市直有关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通知后9日内对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所有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市财政部门在7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市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通知后15日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
申报、评审工作可与制定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同步进行,以最终批准的总体计划为准。
第三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在接到市财政部门通知后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9日内审核完毕。
市直有关部门将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在公示完毕后5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项目安排(下达)预算(拨付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明细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备案,其中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备案,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报市长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级预备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用于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临时性急需和事前难以预料的开支需要。
(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动支预备费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遇救灾等突发性应急支出,采取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会签办法审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市直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镇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上级驻我市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强跟踪监控、厘清存量、分类处理。市直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工作,建立支出台账,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加大对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对累计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把项目申报关,优化审批流程,开展项目库改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及时转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收回统筹机制,减少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自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市直有关部门、市财政部门分别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市直有关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四十三条 市直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限拨付情况;
(五)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
第四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每年对专项资金重点审计的范围要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依托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实时在线联网监督系统及可依法采用的其他方式,收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数据,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果;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察机关;按规定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市财政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资金项目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或市直有关部门内设纪检机构)应协助所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市直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向市直有关部门反馈绩效监控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应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市直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抽查不低于10%的项目实施重点评价。上述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专题报告市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其绩效评价结果要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市直有关部门及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按照行政效能监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市有关部门及镇级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十条 专项资金涉及配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按上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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