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强化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万州区度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2016年度城镇房屋使用安全
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排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47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排查范围
城镇规划区内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重点是常年洪水位以下,靠近排泄、行洪区域的房屋;地质条件较差,易发滑坡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城镇C、D级房屋、严重破损房屋;学校、医院、商场、车站、高层建筑等重要公共建筑;直管公房等。
(二)排查内容
严格执行《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要点(试行)》要求,分场址安全隐患、地基基础安全隐患和上部结构安全隐患三部分依次进行排查。
(三)排查重点
一是有鉴定报告的城镇D级危房住人情况、有鉴定报告的城镇C级危房安全隐患是否有进一步发展变化情况;二是老旧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三是其他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
二、工作步骤
本次排查工作从7月11日起,至7月30日结束。主要采取各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组织本辖区、本行业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人员对危险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复查等方式进行。
(一)安排部署(7月11日前)
组织召开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动员会,安排部署排查工作,制定下发排查工作方案;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开展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培训;各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成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组,并将工作组人员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区国土房管局。
(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7月12日~7月20日)
以镇乡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为单元,组织本辖区、本行业内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自查(区房管中心负责直管公房的自查),认真填写相关情况及数据(详见附件1、2、3),并于7月20日前将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件报送区国土房管局。
(三)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复查(7月21日~7月30日)
在各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自查基础上,区国土房管局组织人员对排查情况进行梳理,重点对危险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复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排查专项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日常协调。
各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也要组建专门的排查工作机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员、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切实开展好本辖区、本行业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各项工作。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文化委、区交委、区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安全责任单位开展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区国土房管局要牵头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专业技术组,进一步加强排查整治工作的专业指导及协调。
(二)落实工作措施
对通过排查发现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别落实好监测、巡查、鉴定、整治等工作措施,确保安全。对已经鉴定的危房,要根据专业机构鉴定意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经排查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制定并落实安全隐患消除措施。要建立完善动态监测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危房监测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危房变化情况,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疏散受威胁群众,确保安全。
(三)加强督促检查
区政府督查室、区国土房管局要定期不定期对各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排查、未按时报送排查情况的,将予以通报。对排查不彻底、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及时导致发生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