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兰溪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兰溪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1〕287号)、《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1〕65号)、《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和《兰溪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水库、山塘、灌区、水闸、泵站、市域范围三江(兰江、金华江、衢江)堤防的巡查管护、防汛岁修以及市域范围河道的保洁、水文业务、农村饮用水等工程的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
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第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已建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项目管理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核准制。
(三)属地管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由工程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考核原则。市人民政府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范围。根据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将本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类筹措维修养护资金。
(一)国有公益性骨干水利工程:由上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筹措。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产权所有者筹资、绩效考核分类奖补”的形式筹措。
(三)农村水电站等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在经营收入中计提,专款专用。
第六条 维修养护资金重点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山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农村饮水、水文业务、防汛岁修、水利工程附属设施等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应急修复,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和小型水库、重要山塘的巡查。水库维修养护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全监测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运行调度系统、洪水测报系统、大坝电梯、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防汛设施维护、安全鉴定以及必要的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等。
(二)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及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县级以上河道的日常保洁。堤防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堤顶、堤坡、前(后)戗堤、盘头、顺坝、防浪墙、消浪结构、安全监测系统、河道驳坎护岸、自然岸线、堤防绿化带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安全鉴定、零星加固、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河道保洁按《兰溪市河道保洁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13〕35号)执行。
(三)大中型水闸以及(二)所指堤防上的水闸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四)大中型泵站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检修闸、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五)大中型灌区的维修养护。 主要包括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滚水坝、水闸、橡胶坝、护渠林、护栏、自动控制设施等维修养护,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清淤等,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六)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维护。按照《兰溪市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考核细则(试行)》(兰政办发〔2013〕66号)执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清污,标志牌(碑)、界桩设立等)、工程设施维护及更新、应急物资储备等。
(七)水文业务。包括全省水文测验、水文情报预报、水文资料整编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工作。
(八)防汛岁修。主要包括防洪堤、护岸、水闸、堰坝、翻板门、水库、山塘、灌溉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的水毁应急修复,原则上工期不超过一年,列入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九)流域性骨干工程按省里核定的内容支出。
(十)水利工程附属设施维护,主要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碑)、界桩、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十一)必要的项目审核、基础研究、安全督察、应急管理、水利信息化系统维护(包括防汛指挥系统)等项目支出。
第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三章 维修养护实施
第八条 申请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必须由水管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等有关规定测算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每年第三季度向水务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水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上一年度维修养护工作情况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包括维修养护项目概况、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和经费预算、实施方式等。
第九条 兰溪市水务局审定下达各水管单位的年度维修养护项目计划,财政局在年度核定的维修养护经费定额中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急维修的项目除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维修养护项目计划的,水管单位应于6 月底前报水务局批准。未经批准,水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维修养护项目。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计划: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资金使用不规范且未纠正的。
(三)上年度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不合格且整改未到位的。
(四)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积极推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水管单位应按照《兰溪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06〕49号)及相关修改函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采取招投标的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施工、设计等单位应签订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
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项目验收、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负责定期对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评价工作。每半年检查评价不少于一次,总结年度维修养护工作报告并提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在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维修养护工作纳入水利工程管理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要加强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台账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水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兰溪市水务局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兰溪市水务局、财政局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水利工程管理年度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作为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安排和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溪市水务局、兰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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