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实际困难,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九龙坡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实际困难,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避让”)是指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危及农村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从而采取的搬迁避让。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居民房屋搬迁按照相关行业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先拆后补、有序推进、适时搬迁、确保安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国土分局负责搬迁避让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专家对搬迁避让现场踏勘及认定;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搬迁避让工作;督促指导搬迁避让实施进度以及对集中迁建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备案认定等。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搬迁避让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认定搬迁避让前期涉及的范围、人数等;参与搬迁避让后期验收。
第六条 区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搬迁避让安置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搬迁避让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第七条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搬迁避让实施过程,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案件。
第八条 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农林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大对搬迁避让群众的扶持力度,切实将国家和市级统筹城乡发展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搬迁避让的群众身上,在安排资金时向搬迁避让群众倾斜;区督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搬迁避让具体工作;组织搬迁避让验收;建立搬迁避让档案资料。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已经纳入《九龙坡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搬迁避让须报区国土分局和区财政局同意实施;已经纳入《九龙坡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工程治理转搬迁避让的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需搬迁避让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实施。
第十一条 搬迁避让未实施之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必须将其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中,落实监测人、监测责任人以及各级干部责任,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搬迁避让项目具体实施程序:
(一)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国土分局;区国土分局组织专业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经确认需搬迁避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紧急避险,并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强监测工作。
(二)区国土分局依据专业单位提供的调查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核实搬迁避让范围及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将有关情况据实报区政府同意实施搬迁避让。
(三)经区政府同意实施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编制搬迁避让方案并报送区国土分局备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资料:
1.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分布面积、体积以及变形破坏迹象);
2.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和搬迁规模等;
3.具体搬迁安置方式(涉及集中安置的须对迁入地的地质条件进行简述);
4.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概算;
5.搬迁户相关调查表、户口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6.搬迁避让申请书和协议。经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农户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与其签订搬迁避让协议。
搬迁避让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群众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条件,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
(四)在搬迁避让过程中,搬迁户应按照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内容自行拆除搬迁前房屋,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拆除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强制拆除,其产生的费用在搬迁补助费中扣除;搬迁户不具备拆除能力的,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拆除,其产生的费用在搬迁补助费中扣除。
(五)在搬迁避让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组织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等部门参与验收。
验收中应提交以下资料:
1.搬迁避让实施方案、项目批复、往来公文和补助资金一览表;
2.搬迁户原土地房屋使用权证复印件和宅基地注销登记相关资料;
3.搬迁户房屋拆除前、拆除后及搬迁后房屋照片;
4.验收意见表;
5.其它资料(如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等)。
经验收合格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别向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报送1套搬迁避让归档资料备案。
(六)区国土分局在收到搬迁避让归档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表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查后,将区级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金额拨付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两级财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资金全额支付给搬迁户。
第十三条 搬迁避让方式
在尊重搬迁户意愿的前提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按照镇村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引导搬迁户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一)分散安置。引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个别群众分散安置到地质条件安全的居民集中点或自选新址,通过分散搬迁方式改善群众生活条件。
(二)集中安置。引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集中搬迁到地质条件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地区,形成新的居民集中点。
(三)货币安置。对具有一定经济条件自行搬迁购买城镇房屋的,经搬迁户承诺不再申请新建宅基地并拆除旧房后,可依据搬迁避让补助标准直接补助。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中,该政策不得与户籍改革中有关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重复享用。
第四章 搬迁避让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来源于两级财政资金,其中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补助70%;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资金补助30%。第十五条 搬迁避让补助标准:以户口为单元,每人补助资金6600元。3人以下(含3人)的户按3人计算,每户补助19800元;4人的户按4人计算,每户补助26400元;5人以上(含5人)的户按5人计算,每户补助33000元。补助资金来源于两级财政资金,其中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补助70%;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资金补助3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镇有关部门有失职、渎职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占有和截留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妨碍、阻扰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九龙坡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11〕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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