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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试行办法

时间:2023-06-08 16:3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规定,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试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试行办法


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孵化育成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指重点围绕先进装备制造、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现代服务等主导产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政府支持我市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组织等运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载体,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孵化载体及其服务机构包括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投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和高校等。

(一)享受扶持的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2.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积(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00平方米);

3.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

4.有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业(项目),专业孵化器不低于10家。

(二)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预孵化”服务,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三)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产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快速实现企业做强做大,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群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四)投资机构是指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有关部门备案,具有金融投资资质,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的机构。

(五)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孵化载体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孵化载体内设立的,为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孵化载体发展情况和当年财力情况,确定每年财政扶持资金的补助范围、额度。扶持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运营良好补助类资金和风险补偿类资金。

第六条  补贴类资金扶持范围包括:新建的孵化器面积和新增的孵化器面积补助、众创空间建设补贴、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等。

根据当年安排补贴类资金的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发布申报指南的形式对年度扶持对象范围条件、补贴标准和申报办理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后执行。

第七条  经市科技局组织现场核准,孵化载体运营良好,具备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相关孵化载体时的条件要求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良好补助类资金扶持: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对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省级加速器等省级孵化育成体系载体(或国家级培育单位)单位的给予50万元资助。

对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育成载体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财政资助。市级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

上述补助资金的申报办理程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文制定。

第八条  风险补偿类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和《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指引》(粤科规财字〔2016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文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财政扶持资金由市政府和孵化载体及其服务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各承担50%。市级承担的孵化载体扶持专项资金在市直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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