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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意见】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8 17:3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联意见】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妇联意见】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索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先行先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儿〔201372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立足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要,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体系,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全县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受保障儿童,做到家庭、社会、机构有机结合,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坚持量力而行、解困优先的原则。确保受保障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受保障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一)安置保障体系。一是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二是积极鼓励家庭寄养。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取集中养育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结对帮扶、电话沟通、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四是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五是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二)生活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发放。二是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三是建立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我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四是建立流浪儿童救助制度。对县救助管理站收留的流浪儿童,按照不低于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发放救助金。五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未就读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自身困境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满18周岁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救助管理站收留流浪儿童,自送走之月起停发救助金。

(三)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孤儿、困境儿童中的重残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费由县财政承担。困境儿童中的重残儿童、患重病儿童享受定额医疗包干费,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自负较多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对重残儿童家庭、履行社会散居孤儿监护责任的家庭每月发放定额护理、监护补贴,对依法收养机构养育的重残儿童的家庭,每月发放定额补助。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四)教育保障体系。按照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教育工作。适龄孤儿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孤儿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

(五)住房保障体系。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保障。

(六)就业保障体系。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要将其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县政府要将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建立全县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县教育局要做好受保障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政策性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县公安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县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享受儿童福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县住建局要负责城镇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孤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县卫计局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务室,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受保障儿童医疗费用。县残联要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县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县法律援助中心简化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服务网络,加强制度建设。依托县社会福利院成立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县儿童福利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各村(社区)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室,配备督导员1名,负责本辖区内的儿童福利工作的开展。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儿童福利申报审批、资金发放制度;建立投入机制,配备相应的管理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建立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儿童福利工作顺利推进。

(三)注重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充实机构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儿童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机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四)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将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工作经费和实施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和残疾人保障金等渠道安排资金,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各项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宣传引导,保护儿童权益。加大实施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少年儿童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受保障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常山县儿童福利保障实施细则》

常山县儿童福利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建立完善我县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探索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先行先试”试点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县的儿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福利保障待遇。

本细则中的“儿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本细则坚持遵循普惠与突出重点、政府保障与法定抚(扶)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财政局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县发改、教育、公安、司法、人力社保、住建、卫计、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儿童福利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具体业务工作,监督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村(社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传达贯彻落实儿童保障政策,协助调解相关儿童的家庭纠纷,做好儿童权益维护工作;协助儿童监护人提出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负责儿童养育状况的督查和儿童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审查工作,定期将儿童养育情况和实际困难,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县的下列儿童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福利保障待遇: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1.机构养育孤儿,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弃婴;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事实无人抚养),且家庭生活困难亟需保障的儿童。具体包括: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下同);父母双方均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父母双方均为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下同);父母双方均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流浪儿童。指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困境家庭和自身困境儿童。指家庭遇到困难和问题,父母双方无力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1.父亲死亡、失踪、服刑,母亲改嫁不能尽完全抚养义务的儿童;

2.父母离异且家庭生活困难不能尽完全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儿童;

3.父母有严重虐待行为的儿童;

4.重残儿童。指持有县残联颁发的一、二级残疾证的儿童;

5.重病儿童。指患有常山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的儿童;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儿童。

第六条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按照我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他儿童福利保障标准按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按照我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社会散居孤儿福利保障标准按不低于我县福利机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60%发放。

(二)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

(三)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我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

(四)流浪儿童。流浪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我县福利机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60%由县救助管理站发放。

第七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福利待遇,儿童享受的福利保障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 申请儿童福利保障,应由儿童福利机构或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初审并填写《常山县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表》,乡镇(街道)及其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审核、签署意见,报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复核后,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提供县公安局出具的弃婴送养证明、福利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

2.社会散居孤儿,提供县公安局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孤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院校出具的孤儿就学证明,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提供由相关部门分别出具父母双方现实情况证明,困境儿童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院校出具的困境儿童就学证明,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流浪儿童,提供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出具的无主流浪儿童证明。

(三)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

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应提供儿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本人或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外,还须根据儿童父母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县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复印件,人力社保局出具的重大疾病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市司法局出具的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证明,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督导员起草的经村(社区)书记、主任签名的儿童受父母严重虐待的事实证明、父母弃家出走证明等。

申请儿童福利保障,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县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儿童福利保障金及各类补贴,从县民政局批准后次月起享受,按月拨入儿童或儿童监护人(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村(社区)督导员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的福利保障对象及家庭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及时申报调整福利保障对象。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及时申报调整福利保障对象。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严格复核,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儿童福利保障金及各类补贴。

(一)孤儿

1.死亡的;

2.依法被收养的;

3.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4.满18周岁,已不在全日制院校就学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自身困境儿童

1.死亡的;

2.满18周岁的;

3.流浪儿童离开救助管理站的;

4.父母或自己病愈的;

5.父母服刑释放、解除强制戒毒的;

6.抚养儿童的父亲或母亲重组家庭的;

7.不再属于一、二级残疾的;

8.家庭生活不再困难的。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保障金发放的管理机构、申报程序、儿童福利保障金使用情况和儿童监护人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儿童福利保障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从事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41日起施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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