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肇庆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
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公告〔2014〕13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公告〔20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国税机关或经营地国税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向付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出已领取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收入,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或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可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累计12次(含本数)以下或累计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并且证明材料齐全,代开国税机关应受理并按规定给予开具,同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四)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普通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年内累计开票次数在5次以下、每次开票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四条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受理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二)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人,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
第五条 代开普通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2)。
第六条 资料审核。受理国税机关必须对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予以代开。
第七条 税款征收。受理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除通过TIPS(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收取税款不用打印完税凭证外,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按次(日)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个人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次(日)代开金额未达到起征点免税额的不征税。按月(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季)累计(含本次,下同)开具发票(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季度)累计代开达到起征点免税额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当月(季)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期税款时一并缴纳。
第八条 发票开具。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律使用征管软件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同时均须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3。 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的“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手工填写无效)。
第九条 复核监控。对办税服务厅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必须进行复核。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开或接受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控管理。一个自然年度内代开或接受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须选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 对提供假证明资料,或虚大开票金额以及为他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代开普通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原《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国税函〔201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