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5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衢州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筹集及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项基金,对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由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的制度。
(一)基金设立。设立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负责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接收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县内各医疗机构统一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筹集。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县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辖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除中央和省补助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三)基金管理。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局具体负责管理,县红十字会为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基金经办机构应确定专用电话和指定专人专项负责受理辖区各级医疗机构有关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
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常山县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支付范围。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审核及支付程序
(一)救助申报。县内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医疗救治时,应实时向基金经办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基金经办机构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指派专人及时赶赴医疗机构负责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查评判,及时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并将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登记造册。在接到医疗机构申报支付应急救治费用时,填写《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审核一览表》(见附件1)和《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基金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要及时会同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对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进行审核。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基金经办机构对有关患者身份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基金经办机构在完成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后,负责将经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救助申请资料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支付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经基金经办机构初审,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资金追偿。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疾病应急救治的相关医疗规范,协同县财政局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按程序和要求拨付救助资金,并切实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和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五)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
(六)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募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救助资金的核查和拨付、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和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县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做好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按季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七)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八)辖区各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尽责核查患者身份,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后续救治费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并及时公示救助信息。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制度衔接。县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健全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加快完善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加强资金监管。成立由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审计、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执行、基金运行使用情况及身份确认等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确保救助基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坚决杜绝虚报、挤占、挪用的发生。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对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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