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黄岩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方案】黄岩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黄岩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黄岩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6]6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57号)文件精神,结合黄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级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黄岩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区金融办、人行黄岩支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上级对应部门牵头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本方案要求,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责任分工
第三方支付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人行黄岩支行牵头;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区金融办牵头配合市银监分局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区金融办牵头配合浙江证监局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区金融办牵头配合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及金融管理部门牵头;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区金融办与人行黄岩区中心支行共同牵头负责。区经信局、黄岩电信分局、移动黄岩分公司、联通黄岩分公司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区住建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黄岩公安分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疏导和转办工作,积极推动问题化解。区维稳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法制办、区法院、区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个分领域专项整治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的,由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各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摸底排查。
2016年7月20日前各牵头单位对本地或行业进行清查。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单位。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28日前完成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清理整顿。
各相关单位对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25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和评估。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自查。区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
区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分领域牵头单位形成的牵头领域整治报告应于2017年1月3日前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准确把握和处理好合法与非法、规范与发展、整治与保护的关系,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二)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紧密结合全区实际,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处理,精准施策。
(三)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按照部门职责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按照省市上级部门相关整治要求,结合黄岩实际,制定本部门专项整治细则。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四)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五)宣传教育,舆论引导。
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要讲求方法策略,统一宣传口径,主动、适时发声,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要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地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