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重庆市长寿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37号)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生猪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支持全区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为重点,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一、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基本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和市、区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增强能繁母猪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组织承保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和投保理赔程序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长寿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实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副区长汤晓强任组长,区畜牧兽医局局长张剑、区财政局副局长黄勇和中国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总经理李林为副组长,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陈小洪、区品种改良站站长雷云国、中国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农险业务部经理朱靖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由陈小洪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品种改良站站长雷云国任副主任,并在相关单位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各街道、镇也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推进工作。
(二)承保机构
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为我区能繁母猪保险的经办机构。
(三)工作职责
1.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草拟全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送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全区能繁母猪保险实施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技术指导与服务、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指导各街镇畜牧兽医站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协助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开展全区能繁母猪信息采集(承保、报案、理赔登记)、现场查勘(疾病诊断、赔案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市级财政补贴配套资金的申请、拨付、结算,负责区财政配套资金、保险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结算,并按照《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3.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负责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向能繁母猪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制定通俗易懂、简单易行的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制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保险工作实施中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及经费支持。负责专账核算能繁母猪保险收入和赔付支出,负责向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及时报告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畜牧兽医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办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4.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领导,并安排专人负责采集本来辖区内能繁母猪信息(分户清查名册、投保名册、报案登记)、协助保费收取、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协助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开展对投保能繁母猪的承保、理赔等工作。
(四)投保及理赔工作程序
1.投保程序:采取集中投保方式,本着条块结合、辖区负责的原则。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各街(镇)畜牧兽医站配合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对本街(镇)辖区内的能繁母猪进行清查统计,然后对饲养能繁母猪30头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和30头以下的散养户分类分户造册,并经畜主签字认可后核实汇总。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经核实汇总的清查统计表进行审查后,将资料交给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进行投保,人保财险公司签发保险凭证到养殖户,作为理赔依据。
2.理赔程序:养殖户(场)出险报案——畜牧兽医部门协助人保财险公司现场勘验——保险公司理算——10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三、参保条件和保险责任
(一)参保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
1.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2.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3.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4.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6.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此外,能繁母猪投保须符合财金〔2008〕27号文件及其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责任如下: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投保能繁母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
2.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其他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条件和责任。
四、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一)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补贴标准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8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市财政补贴9元/头、区县(自治县)财政补贴9元/头。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12元/头。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模式
(一)经办方式
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为我区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机构。全区畜牧服务体系积极参与支持,提供能繁母猪保险专业技术服务,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组织养殖户参加保险。
(二)承保及防疫和理赔实务
1.承保及防疫实务
(1)能繁母猪养殖户或投保人,应对能繁母猪进行规范免疫接种。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以各街镇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依据,对投保能繁母猪个体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没有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及时制作保单。
(2)承保公司要设计、印制和使用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单和分户清单,对承保的能繁母猪仔细登记造册,认真管理好保险单证。
(3)畜牧兽医部门要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切实做好能繁母猪防疫工作。一是严格免疫制度,对保险母猪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建立免疫台账,统一免疫标记,统一疫苗供应,统一免疫证管理,做到保险能繁母猪免疫率达到100%。二是严格检疫制度,防止疫源侵入,参保养殖户如需到长寿区外购仔猪,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报,经过严格检疫、隔离观察等措施后方可引进。三是推行科学饲养与消毒制度化。对参保农户进行科学饲养与防疫知识系统培训,全面推行经常性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四是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参保养殖户发现疫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勘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2.理赔实务
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建立健全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各项理赔制度。接到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及时立案,由查勘员、基层畜牧兽医门工作人员对损失进行认定,按已确定的保险责任、理赔程序,及时理算并通过转账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做到对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
(1)接报案。
农户直接致电95518报案,95518接报案人员会告知客户保持事故现场、做好无害化处理准备工作,同时调度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查勘理赔人员前往处理。
(2)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接到95518的调度立即与农户和所属街镇畜牧兽医站联系,告知农户作好无害化处理准备工作。查勘人员与畜牧站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查勘,畜牧站工作人员对能繁母猪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明材料,同时协助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和现场查勘。
(3)记录账户信息。
查勘人员在查勘时书面记录养殖户本人的“一卡通”或存折号码以及本人的联系电话,核对无误后做签字确认,便于转账支付赔款。
(4)无害化处理。
严格执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规定,无害化处理率必须达到100%,没有做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标的不予赔付。
(5)张榜公示。
每月对以村为单位投保的保单项下能繁母猪理赔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六、责任与处罚
(一)对于财政部门、畜牧部门、保险承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区政府将责令其整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养殖户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变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经查实,承保公司给予拒赔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鼓励广大能繁母猪养殖场(户)积极自愿投保,对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场(户)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本实施方案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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