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特殊困难问题,规范有序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确保水库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同步实现全面小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特殊困难问题,规范有序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确保水库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同步实现全面小康,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试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1730号)、重庆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发改农〔2014〕1147号)和重庆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关于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的批复》(渝发改农〔2015〕16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以水库移民特殊困难群体避险解困为目标,通过异地搬迁安置,采取综合配套、环境整治、设施完善、产业扶持、培训就业等措施,加快解决水库移民的困难问题,努力使我区大中型水库困难移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
(二)坚持移民自愿。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由移民自愿选择是否搬迁以及安置方式。在安置地选择、帮扶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方式等方面,保障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自主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导移民向城镇、农民新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集中。
(三)坚持资源整合。避险解困资金由国家投入和移民自筹资金解决,对符合条件的移民,可结合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发展、土地复垦收益、残疾人补助资金配套用于避险解困工作。
(四)坚持远近结合。遵循“保安全、保基本”的理念,将保障移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节约实用,量力而行,保障移民搬迁后有必要的公共设施配套。统筹考虑移民长远发展问题,盘活各种资源,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增强移民就业和增收能力。
第二章 帮扶对象申报流程
第三条 长寿区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范围为1991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库区。
第四条 全区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问题且属于避险解困试点范围的农村移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自愿申请纳入避险解困帮扶对象:
(一)居住在洪涝、地质灾害、风灾易发区域及地震影响地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二)生存条件恶劣,不搬迁难以摆脱困境;
(三)生活贫困,近三年人均纯收入不到当地(镇街)农村平均水平的70%。
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移民优先纳入帮扶范围。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安置点布点规划,对避险解困帮扶对象逐户进行核定,确保帮扶对象真实有效。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宣传发动。各镇(街)按照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水库移民进行宣传调查,采用政策宣传告知单等形式征求每户水库移民意愿,录制相关影像资料。
(二)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水库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到所在村委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完善帮扶对象搬迁安置申请承诺书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移民直补资金账户的复印件和符合申报条件的有效证明。申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三)村级审查。村民委员会组织3名及以上移民代表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对象名单汇总上报镇(街)审核。
(四)镇级审核。镇(街)对村级上报的申报对象按照居住危险程度和生活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居住在危险区域的移民和生活明显困难的移民优先纳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各镇(街)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对象名单按申报条件分类汇总后上报区级审定。
(五)区级审定。区水务局组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镇(街)汇总上报情况审定帮扶对象名单。各镇(街)根据区级审定的帮扶对象名单与帮扶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并组织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搬迁安置方案应明确安置人数、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建设单位、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备案。
第六条 帮扶对象以户为单位作出自行拆除原有住房的书面承诺,镇(街)、村与帮扶对象以户为单位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协议。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帮扶对象的姓名;
(二)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
(三)安置补助标准、可享受补助人口数及补助费总金额;
(四)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避险解困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帮扶对象原有住房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及处置期限;
(七)违约责任。
避险解困安置协议签订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选择购房安置的:由所在镇(街)、村与帮扶对象共同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二)选择建房安置的:在本村范围内的,由镇(街)、村与帮扶对象共同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在本镇(街)范围内跨村安置的,由镇(街)、迁出地村、安置地村与帮扶对象共同签订解困避险安置协议;不支持跨镇建房安置。
(三)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由所在镇(街)、村、接纳亲友与帮扶对象共同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第三章 安置方式和建设流程
第七条 以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单元,针对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特殊困难,以异地搬迁为主,结合城镇化发展进程、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等进行集中安置。避险解困安置方式分为转户进城安置、集中安置点安置、自主建房安置和投亲靠友安置四种:
(一)转户进城安置。对经济条件较好、有稳定收入来源或对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帮扶对象,在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在重庆市范围内购置商品房并取得合法手续,同时移民自愿转户进城,并自愿注销移民直补资格的,可申请转户进城安置(在本区场镇购置商品房的可不转户)。各镇(街)要对转户进城安置的帮扶对象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其进城后可维持正常生活水平。
(二)集中安置点安置。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从事农业生产时兼工兼商的帮扶对象,在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在规划的农民(移民)新村购置住房并取得合法手续,可申请集中安置点安置。
(三)自主建房安置。对离集中安置点较远、居住较分散的帮扶对象,移民户可申请就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有一定环境容量、镇(街)组织职能部门认定的安全地点自建住房,并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住房建设。
(四)投亲靠友安置。帮扶对象承诺拆除原有住房、提供亲友接纳的书面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户籍转入亲友户籍,可自愿选择投亲靠友安置方式。
第八条 安置点的选址由镇(街)按照有关规定选定。
第九条 集中安置点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由镇(街)组织建设,自主建房由帮扶对象组织自建。对于自主建房,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建设指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建筑面积。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风格,在房屋设计、户型选择上应征求帮扶对象意愿并结合当地实际。自建房屋国家补助的住房建筑面积为每户60-80平方米,人均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单户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安置完成后帮扶对象原有住房必须拆除。
第十条 集中安置点和自主建房建设流程如下:
(一)集中安置点建设流程
1. 镇(街)根据避险解困帮扶对象名单组织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搬迁安置方案应明确安置人数、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建设单位、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并报区发改委、区水务局备案;
2. 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镇(街)报送的搬迁安置方案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3.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
4. 由镇(街)牵头,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报建手续;
5.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负责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
6. 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自主建房建设流程
1. 镇(街)根据搬迁安置方案及下达投资计划选定安置点并统一规划、确定宅基地面积,提供房屋设计样图;
2. 镇(街)和有关部门为帮扶对象办理建房有关审批手续;
3. 帮扶对象自主建房。自主建房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质量和安全监管;
4. 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参照《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水〔2015〕203号)等后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流程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使用和管理资金,镇(街)要专账核算,严禁违规使用,挪作他用。避险解困市及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购)房和投亲靠友安置补助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建(购)房和投亲靠友安置补助费根据区级部门审定的帮扶对象名单核拨到镇(街),镇(街)通过银行打卡方式支付给帮扶对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实行区级报账制,由镇(街)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对纳入规划的帮扶对象按人均20000元进行补助,其中:建(购)房和投亲靠友安置补助费15000元/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5000元/人。
第十四条 避险解困建(购)房和投亲靠友安置补助费补助流程及方式:
(一)对转户进城安置的,凭购置商品房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缴款发票、转户户籍证明、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格注销资料、原有住房拆除证明及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等一次性发放购房补助费。(在本区场镇购置商品房的可不提供转户户籍证明和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格注销资料)
(二)对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凭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全额购房缴款发票、原有住房拆除证明及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等一次性发放购房补助费。
(三)对自主建房安置的,在新房建设完成拆除原有住房并提供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经镇(街)组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建房补助费。
(四)对投亲靠友安置的,在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亲友接纳书面协议、转入亲友户籍的户籍证明、原有住房拆除证明及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等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第五章 验收流程
第十五条 验收流程分为两个阶段:
(一)镇(街)自验。在转户进城安置验收、集中安置点安置验收、移民自主建房安置验收、投亲靠友安置验收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验收等各专项验收结束、避险解困建设试点工作全部完成并满足规定的条件后,由镇(街)组织自验,确定避险解困安置人数,完成投资,实施效益等,讨论并通过自查验收报告,报区政府申请初验。
(二)区级验收。区政府委托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镇(街)自验报告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市级有关部门复验。
第六章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长寿区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开展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计划分四个阶段完成:
(一)前期工作阶段(2016年1月1日—4月30日)
确定安置点,开展宣传发动,核定帮扶对象并公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勘察、设计进场等。
(二)开工准备阶段(2016年5月1日—5月31日)
完成用地调换、施工和监理招标及建设准备工作。
(三)建设实施阶段(2016年6月1日—12月31日)
完成安置点住房新建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帮扶对象接房、搬迁并拆除原有住房,开展生产扶持和教育培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月1日—1月31日)
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完成后,区政府组织验收并报市级有关部门复验。验收完成后按户建档,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并做好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镇(街)书记、镇长(主任)为成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水务局下设办公室,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做好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政府办: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综合协调工作。
(二)镇(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开展政策宣传,征求移民意愿,收集、整理基础数据。负责帮扶对象核定登记工作,对村级初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程序审核帮扶对象并上报,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区域,负责与帮扶对象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并落实,负责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护辖区内的信访稳定,确保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区水务局:作为牵头单位具体承担日常事务,负责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指导镇(街)开展避险解困试点工作。负责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排污口设置审批。对试点村镇移民集中安置区在水利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负责避险解困政策的解释工作。
(四)区发改委:协助做好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试点工作制度的制订、指导镇(街)开展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及避险解困政策的解释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资金管理,指导镇(街)开展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对资金报账、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整合项目资金,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管。协助做好避险解困政策的解释工作。
(六)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鉴定,指导镇(街)做好移民集中安置点用地土地规划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开展搬迁建房散户宅基地、集中安置点增减挂钩方案编制,房产证办理等工作,对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金土工程”实施范围的搬迁建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争取市土地交易所对符合条件的避险解困安置水库移民腾退宅基地形成的地票优先安排交易,尽快返还地票收益。
(七)区规划局:负责指导镇(街)做好避险解困移民安置点的选址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办理避险解困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提供全区新农村建设的选址规划。
(八)区城乡建委:负责指导镇(街)对避险解困移民安置点设计,提供房屋典型设计图,协助办理避险解困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负责安置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九)区信访办:负责指导、督促镇(街)做好避险解困安置移民群体及区域的社会稳定风险排查。
第十八条 工作经费保障。区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避险解困工作,设立专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强化政策支持。
(一)鼓励地票收益配套基础设施。符合复垦条件的避险解困腾退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扣除集中安置点占地面积后,节约出的指标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引导帮扶对象将地票个人收益部分用于修建住房。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可将所得地票收益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二)落实优惠政策。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11〕150号)精神,整合各部门力量,合力推进避险解困工作。
第二十条 提高帮扶对象就业能力,着力解决生活出路。帮扶对象具备培训条件的,每户争取安排一个以上劳动力接受培训。可以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培训等方式,增加创收能力,使他们能通过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逐步摆脱贫困。
第二十一条 保障合法权益。帮扶对象在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帮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试点工作实行阳光操作,依法充分尊重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及时将实施情况向移民公开。镇(街)要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引发其他地区移民、连带影响群体的攀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