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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09 09:30:1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寿实际,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全文完整)



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注册在长寿辖区的企事业单位;

(二)户籍或居住、工作在长寿辖区的个人。

申报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人申请专利登记时,申请人登记地址应当属于长寿辖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奖励对象。

第三条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的资助和专利授权的奖励。区科委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申请专利给予资助: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给予专利申请资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500/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件,外观设计专利500/件。

(二)个人申请专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给予专利申请资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500/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500/件。

第六条 授权专利给予奖励: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的专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给予授权奖励。奖励标准:发明专利10000/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件。获得区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按不低于获得金额20~30%的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二)个人申请的专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给予授权奖励。奖励标准:发明专利10000/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件,外观设计专利500/件。

(三)PCT授权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奖励30000/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5000/件。同一件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查和领取

第八条 每年31日至331日集中受理前一年度的专利资助、奖励申报,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申报专利资助、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请求书原件及第1页复印件;

4.专利申请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法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

(二)办理专利授权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原件及第1页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

(三)PCT授权专利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3.提交的PCT专利申报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4.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有效缴费发票等。

第十条 资助奖励的领取。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

(一)在办理专利申请或资助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资助、奖励;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资助,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专利申请质量异常或低质量申请的,不予资助,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确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资助;

(五)对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资助、奖励;

(六)其他与资助奖励办法不符的情况,不予资助、奖励。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成果的有效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资助、奖励的,予以取消其资助、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认定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重庆市长寿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暂行)》与本办法内容相同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试行)办法》(长寿府发〔200813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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