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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青田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9 10:40:1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青田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青田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青田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青田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



青田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5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1593号)、《中共青田县委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青委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并且按规定登记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教育、发改、财政认定的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为大众提供有质量的保教服务和合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办学校教师,是指全日制民办学校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出资、投资举办多种形式民办教育。支持将土地、教育设施设备等要素与社会力量合作、合营建设民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合作管理,扶植一批优质学校以强校带弱校的模式建立教育集团,拓展优质教育资源。

第四条 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或者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登记后的民办事业单位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享有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并享受财政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编委办、民政、市场监管、教育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要各负其责,加强对民办学校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监管。民办学校设立、变更、注销,举办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举办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

第五条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我县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生均事业费补贴、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创优奖励、民办教育重大改革事项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六条 民办学校创优奖励。民办高中学校被评为省一、二级特色示范学校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评为市现代化示范学校、达标学校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奖励。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凭认定文件(证书)拨付。

第七条 新建民办学校奖补。县人民政府对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建设的规模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奖补。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原则,可以实行教育设施设备、贷款贴息、生均事业费补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奖补。具体奖补办法,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承担本县的教育任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举办者商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建立政府向现存的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建成,并按规定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学校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教职工占85%以上;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年审、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以全县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以民办学校承担本县教育任务的在校生数为基数进行补助。高中段教育补助生均事业费的10%30%,义务教育阶段补助生均事业费的20%50%,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生均教育事业费15%30%。补助具体额度:中小学,视其办学质量、收费等情况,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约定;普惠性幼儿园,以获得省等级幼儿园为依据,分等次予以优质优补。民办学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生均事业费补助上浮5个百分点的奖励;年度考核得分率在70%以下的,生均事业费补助下浮5个百分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生均事业费补助。

第九条 财政奖补经费使用。财政奖补经费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合理安排,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保障教师最低工资、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三章    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民办学校要根据办学规模、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招聘教师,并与教师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和所聘用的专任教师资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应参加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其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评优评先、工资晋升的前提条件。代理工作由县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实行免费服务。

人事代理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由学校、教师(申请人事代理人)与县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人事代理手续每年8-9月集中办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编制报备员额教师管理。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现有在职在岗教师可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招聘为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内教师;新招聘教师按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执行。

民办学校纳入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的人员,其服务期约定不少于5年。服务期满后,可通过公开招聘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入公办事业单位。表现突出并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考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直接择优选调进入同类公办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工资由民办学校按月足额发放。民办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和分配制度,按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师档案工资。在农村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特岗津贴制度,县财政给予镇政府(街道除外)所在地民办学校教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给予乡村民办学校教师每人每月500元补助。幼儿园教师持证率超过全县平均值的,每超一人年奖补幼儿园10000元。

第十四条 落实教师社保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要按规定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要保障编制报备员额内教师按有关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县财政按编制报备员额内实有参保人数,补足其参加企业保险与事业单位保险单位应缴金额的差额部分,补助金额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

第十五条 教师支教扶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进行分类扶持。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适当委派公办教师任教;承担区域(乡镇)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民办幼儿园,可委派公办教师1-2名。公办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其原有身份、档案关系、社会保险、工资等均保持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第十六条 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完善全日制公、民办学校教师流通机制,支持公办学校校长、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任职任教。公办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纳入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工资、保险等人员经费由聘用学校支付;聘用期满,可在公办学校编制许可范围内,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通过直接考核等方式选聘。

在民办学校间相互流动的民办学校教师,必须符合聘用合同有关规定。已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鼓励民办学校派遣本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到公办优质学校挂职锻炼,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将公办、民办学校校长(园长,下同)、教师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相同保障。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培训,并提供时间保障,确保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未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在岗幼儿园教师培训,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比例。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予以大力扶持。

第十八条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教师职务由学校自主聘任。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科研申报、评优评先、培训培养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支教要求;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作为其支教经历。

第四章 民办教育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推行科学管理,落实管办分离。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制和监事(监事会)监督制度,规范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作程序,明确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权责,保障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利。举办者选派参与董事会(理事会)的代表要熟悉和热爱教育工作。民办学校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规定治理学校;要推行民主管理,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教学、招生、收费、管理等办学自主权。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收取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不高于全县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2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优质民办学校,可按不高于全县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4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县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实行学期等级收费。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按不同法人属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基本帐户,实行内部预算管理,健全校内“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完善民办学校学生资助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民办学校家庭贫困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积极建立校级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民办学校均应按学费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风险基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存储。学校使用风险基金,由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报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风险基金。凡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风险基金最低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保教费)和生均事业费补助年收入的7%。有独立校舍的学校,风险基金最低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保教费)和生均事业费补助年收入的5%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非财政性资金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从非财政性资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年奖励金额,分别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2倍计算。出资人累积出资额核定以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为依据。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可以分红。

第二十五条 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性评估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奖励补助的重要依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监督和管理,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绩效评估等监管制度,实行实地核查、专案检查等监管方式创新,促进各类民办学校提升公益服务水平。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055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对民办幼儿园经费、师资扶持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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