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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云和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9 12:10:1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云和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云和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云和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云和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



云和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

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管一体化”是指新型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并负责建后管护。试点阶段选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含第四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中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试行。

第三条  建管一体化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诚信申请、择优立项、规范监管”原则,确保符合农村发展实际,助推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实行建管一体化的项目应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优先选择在现代农业综合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对区域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实施。单个项目实施面积原则控制在50亩以上、800亩以下(极具推广价值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建管一体化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主体。

第六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方案;

3.无其他财政资金补助承诺书;

4.申报主体注册登记证明;

5.有关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第七条  审批程序:申报主体将申报资料报所属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申报资料初审后上报至县水利局,并由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踏勘、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科学选定实施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由云和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由申报主体作为实施单位。项目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由业主单位统一委托及报批。实施单位根据要求与云和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提供相关质量、安全、进度、政策处理保障承诺书。

第九条  实施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所采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塘坝、蓄水池等重要分部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要主动接受业主、监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以及各有关乡镇(街道)加强对建管一体化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业主及实施单位履行职责,强化质量、安全、资金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行后,由实施单位向业主单位递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及验收申请,业主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业主单位报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县审计局审计后,由县水利局按相关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1.补助标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不超过2500/亩的按实际完成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超出2500/亩的部分由实施主体自行解决。

2.纳入项目补助范围的建安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含塘坝、蓄水池、泵站)、灌溉系统(喷灌系统、微灌系统、管道灌溉系统、智能化喷微灌系统)、配套设施(管理便道、量水设施、土壤墒情系统)等;输电线路工程不列入补助范围。

3.亩均投资核算办法:亩均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实施面积。项目实施面积以县水利局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以及未能按计划要求按期完成的,取消建设计划,造成损失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产权归属及建后管护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地村民委员会,其他资产产权归实施主体。资产经营权归实施主体,并由实施主体作为管护主体负责管理维护,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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