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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庆元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9 12:30:1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庆元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财税改革精神,加强我县省财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类资金的管理,明确分工与责任,形成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责任体系,推进专项资金分配科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庆元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庆元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庆元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

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财税改革精神,加强我县省财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类资金的管理,明确分工与责任,形成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责任体系,推进专项资金分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要求,结合《庆元县部门预算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庆元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类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与依法监管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管理。

(二)坚持权责统一与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各级部门的事权划分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分级负责,各司其职。

(三)坚持政策激励与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实行资金分配与专项检查、绩效考评结果等相挂钩,并对资金和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追究责任。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省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县财政预算统盘考虑,对于已列入县财政预算的项目,凡是符合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的,要优先用省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拼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省财政对我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中,只明确使用方向和用途、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项目类资金的分配、管理。

第四条  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要根据上级部门明确使用方向和用途及指导意见,由县政府制定相应政策,财政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分配实施细则。

第五条  财政、相关部门分别是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能,正确行使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职责。主要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公布项目资金的信息;指导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项目评审,联系业务部门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参与重大项目验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履行审核、拨付、报账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组织对项目的绩效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县项目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资金信息的公开;组织项目申报、专家项目评审、下达实施计划;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具体实施项目;严格招标、采购程序,细化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及筹资计划等;项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会同财政部门按原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考察;负责对口部门报账的项目报账资料归集和审核;对本部门组织落实的项目资金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信息反馈;按照审计、财政监督等整改要求落实具体整改措施。     

(三)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设计方案实施;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规范财务管理,专项核算项目支出;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按规定应上报的项目资料;接受财政部门、工程质检机构、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对各级下达的项目整改通知按要求整改到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工程质量和项目支出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按职能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基本程序:

(一)信息发布和项目申报。根据上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时间要求,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政策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目录等信息。符合项目申报的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的包装和上报。

(二)专家评审和公示上报。相关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申报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项目可行性、实施绩效等进行评审。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下达实施计划。对项目公示无异后,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七条  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项目招标、采购程序;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加强项目实施;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上报的项目资料;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要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对绩效评价效果好的项目实施单位,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对绩效评价差,审计、财政等检查发现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采取收回当年项目资金、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或暂停同类项目申报资格13年等处罚措施。

第十条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违纪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510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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