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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本溪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9 17:10:1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手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本溪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本溪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手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第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企业监控是指企业经营的运输车辆由本企业自行负责监控;政府监管是指各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管理;联网联控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实现联网联控体系。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监控平台、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动态监控运营商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体系,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重点运输企业应明确负责车辆动态监控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职责,并报上级政府监控平台备案。

第六条 按照建立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统一监控体系的要求,分别建立政府监控平台(市、县两级)和企业监控平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事窗口要建立监控终端。

各类监控平台的建立由提供监控运营服务的运营商负责技术和服务保障,硬件设施、设备及人员由平台使用者负责。

第七条 各级监控平台及服务机构(运营商)工作职责:

(一)市级政府平台的建立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在全地区的执行情况;

2.负责对县级政府平台、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平台在线情况、值守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日常运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负责对社会零、散客货运车辆(无企业监控平台)的动态监控(可委托运营商或社会服务机构)。

(二)县级政府平台的建立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企业监控平台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重点营运客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企业平台在线情况、值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日常运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负责对社会零、散客货运车辆(无企业监控平台)的动态监控(可委托运营商或社会服务机构)。

(三)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职责:

1.明确企业监控平台的专职管理部门及人员,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监控平台有效运行,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2.照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车辆动态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根据不同车辆、道路、区域进行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限定,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3.企业监控平台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①监控系统维护及管理制度;

②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③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④违章动态信息记录、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制度。

4.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对车辆动态监控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四)监控平台服务机构和运营商的选择条件及职责:

1.进入我市从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的服务机构和运营商,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应经营资质,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定。

2.车载终端设备必须通过专业机构审查合格,并具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章自动提醒功能。

3.负责对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确保监控系统平台正常运行;负责监控平台车辆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更新,负责监控系统的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平台功能如需调整,应予积极配合。

4.负责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数据交换工作,保证交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5.负责政府或运输业户委托车辆的动态实时监控,并及时向违规车辆驾驶人发出提醒警告。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动态车辆违章报表,及时向委托的业户提供车辆动态信息。

6.应经常性地对使用单位进行走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用户提出的维护、维修等需求,应在24小时内予以回复办结。

7.应当保持监控平台车辆在线率,不在线的车辆要及时与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沟通,并在24小时之内查明原因予以解决,并留有工作记录。

8.在车辆终端设备安装、迁移、平台系统调试、检视、维护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服务费用以外的)费用。

第八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须经必要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支持、鼓励运输企业和经营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新技术。拥有重型载货车辆不足50辆的企业,也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立监控平台,制定人员负责企业自有车辆的动态监控。

第九条 企业监控平台硬件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配备一台不小于32寸液晶显示器(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网速不小于2M的宽带、满足监控需要的电脑主机及打印设备。

第十条 企业监控平台按以下要求对自有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行驶速度监控。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定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当车速超过设定的最高车速限值并持续1分钟的,应立即发出警示信号,提醒驾驶员纠正,并将处理结果记录。

(二)疲劳驾驶监控。日间连续驾驶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的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行驶限速80%的要求,应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线路(区域)行驶监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越规定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的,应立即责令驾驶员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备查。

(四)特殊天气、路况提醒。遇有雨、雪、雾、霾以及冰雪路况或其他情况时,要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监控平台必须实行专人监控和交接班签字制度,并建立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 接受市、县级政府监控平台委托,对社会零散车辆负责动态监控的运营商或社会服务机构,其监控内容按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因停驶、肇事、涉案等原因停驶超过3个月以上的,经营者应道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事窗口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凭运管机构出具的“车辆报停单”到车辆动态监控服务机构或运营商办理动态监控暂停手续,复驶时凭“车辆复驶通知单”办理动态监控复网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转入、转出和过户。

(一)车辆转入。转入我市客运车辆、危货车辆和总质量12吨以上的外阜普通货运车辆,已安装动态监控车载装置的,需并入全市道路客货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平台;未安装的,需安装动态监控车载装置后,方可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二)车辆转出。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通知单”到车辆动态监控服务机构或运营商办理动态监控退网手续。

(三)车辆过户。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经营者之间车辆交易后,新经营者凭《车辆登记证书》和《道路运输证》到车辆动态监控服务机构或运营商办理车辆易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装置的车辆、未并入全市道路客货运车辆联网联控公共平台的车辆、营运中未在线且为保修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事窗口不予办理相关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年审和二级维护备案等业务。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事窗口在办理相关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年审和二级维护备案等业务时,要调取车辆动态监控查看是否在线,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各级监控平台的日常监督考核。

(一)政府平台的监督考核。政府监控平台的日常考核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每季度对县(区)级政府平台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的内容有:辖区内运输车辆监控终端设备安装情况、监控数据上传情况、监控平台在线监控时间及值守情况、监管指令执行情况以及车辆动态监控违章行为处置情况等。

(二)企业平台的监督考核。企业平台的监督考核由车辆辖区内的各级政府平台负责,每月通报一次考核结果。考核的内容有: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监控终端设备安装情况、监控平台在线监控时间及值守情况、车辆在线率、监控数据、报表等资料上传情况、监管指令执行情况以及车辆动态监控违章行为处置情况等。

第十八条 动态监控运营商及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由各级政府平台与企业平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的内容有:车辆在线率、监控系统性能的可靠性、数据上传速度及位置误差、车载终端设备性能及质量、系统设备维修维护是否及时、服务质量及态度等。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企业车辆监控平台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其办理的运输业务结合起来。

未开展自有车辆动态监控业务的企业(自有车辆50辆及以上的)或存在监控平台在线监控时间短、车辆在线率低及无人值守等问题,日常抽查中一周内监控平台2次没有开机运行或无人值守、被连续通报3次及以上的企业,确系企业原因所致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道路运输机构可暂停办理该企业相关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动态监控装置,或者已安装但未能在全市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政府平台每季度公布一次对下级政府平台、企业平台的考核结果,对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内容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向主管部门或企业提出工作调整建议。

政府平台对企业平台的考核结果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动态监控运营商或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车辆即时在线率连续两个月低于80%的,将终止合作协议。因自身原因导致企业和用户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办法》和本规定要求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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