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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重庆市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9 17:50: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实效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重庆市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重庆市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实效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管理及实施的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农业项目,区级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项目简称区级农业项目,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项目简称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

第三条  农业项目遵循统筹设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业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上报审批(核)、网上公示、下达计划、检查验收、拨付资金等程序。

第五条  农业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下达与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

第六条  农业项目监管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区农委、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各自范围内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区级农业项目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由区农委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拟定项目申报文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下达。所有项目申报通知应在重庆市铜梁区公众信息网、铜梁网、铜梁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八条  农业项目申报主体由各类涉农项目的申报文件确定。主要包括各级涉农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单位为农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单位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

(二)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无区农委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且投资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属工程建设的申报单位应提交达到施工深度的设计方案(含施工图)和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属设备材料采购的申报单位应提交询价资料和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

(四)符合项目申报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实施方案),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农委申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报单位须对其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申报单位应承担申报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项目审核推荐责任。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农业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区农委负责农业项目初审和评审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原则上应根据评审需要,在区农业项目专家库中分类别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现场推选确定评审组组长,采取资料评审和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农业技术类、工程类、环保类、财经类等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效益分析的合理性、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农业项目经区级评审、择优评分,由高到低纳入补助范围,其中建设内容无区农委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且投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区农委对其投资预算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以审核金额作为项目投资总额,并以相关规定确定计划补助金额;

(二)审核投资额度低于报送投资总额70%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

(三)评审剩余补助资金,以项目申报单位评分高低依次递补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一)不符合申报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二)不具备申报文件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五)财务管理混乱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受到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要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出具评审意见书。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评审确定项目报区政府审定,确定项目后在重庆市铜梁区公共信息网、铜梁网和铜梁日报上公示。市级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评审结果经区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级审批(核)。

第四章  项目下达与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及以上资金预算切块到区里自主设置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在市级备案审核通过后由区农委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区级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通过区级评审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农委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及任务文件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下达通知在重庆市铜梁区公共信息网、铜梁网和铜梁日报上公示,并抄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必须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要求,按项目实施内容在单位总账下建立分类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其他单位按其相关财务制度建分类明细账。中央及市级补助资金要求建专账核算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业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市级和区级制定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获取合法的支出凭证,具备完善的报销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必须按原渠道上报请示且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农委建立农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区农委负责农业项目建设指导、监管、督促整改工作,负责区农委及下属事业单位直接实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督促整改工作;项目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符合公开招投标的农业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

(一)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采购等,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撤项分建,逃避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规定额度的项目,应按照铜梁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监理责任。

(四)农业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采购等都应依法订立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责和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农业项目实行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制。农业业主、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实施的农业项目建设完工后,实施单位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区级下达项目通知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主要竣工验收资料:申请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申报(来源)文件,财政预算通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工程监理过程记录和结论,施工竣工图册,工程施工结算审核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同背景同角度的图片资料,隐蔽工程图片,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要求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还需要提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向区农委申请区级验收。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由区农委、区财政局等单位牵头组织验收,另在项目专家库中抽取3-5人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按照上级要求明确由农委及下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区农委、区财政局等单位牵头在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5人及以上的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得出验收结论,填写现场验收明细表,验收组长及成员签字确认。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限期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质量合格,完成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的80%及以上,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实施的报经批准同意后,按照比例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完成工程量在总工程量80%以下的,视为项目不合格,不予验收拨款。

第三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交区审计局审计;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农委委托专业机构实行完工审计;3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区农委组织审计。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审计结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验收结果或审计结果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农业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项目实施的档案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要求保存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是考核农业项目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凡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不能转成固定资产,不能申报新项目;凡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先建后补”项目,不能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按照区财政局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原则的要求,加强区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农业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和贪污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执法机构、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的,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且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履行监管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不按批复的实施(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的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情节特别严重,整改不到位或超期两年以上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财政资金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业主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有其他明确管理办法的遵照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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