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切实保护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铜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切实保护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铜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铜梁区知名商标是指铜梁区境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经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铜梁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认定铜梁区知名商标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由铜梁区人民政府组建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
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梁区分局(以下简称“铜梁区工商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铜梁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铜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铜梁区知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 铜梁区工商分局负责铜梁区知名商标的审查、推荐以及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铜梁区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铜梁区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等;
(二)该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权属无争议且连续使用满两年;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且稳定,消费者反映良好,有效投诉率低;
(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近两年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和宣传该注册商标涉及区域广,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意识,重视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在本区依法成立的生产型企业,合法使用的区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申请认定铜梁区知名商标。
第九条 申请认定铜梁区知名商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
(八)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铜梁区知名商标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提交铜梁区工商分局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铜梁区工商分局对申请铜梁区知名商标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征求消费者、有关部门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向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申报知名商标条件的商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期满无异议,由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获得铜梁区知名商标的单位、个人,按照《铜梁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凡被认定为铜梁区知名商标的,在有效期内受下列保护:
(一)该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铜梁区知名商标”美誉;
(二)该商标所系商品视同“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上擅自使用或仿冒。
(三)享有推荐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资格。
第十五条 铜梁区工商分局应加强对铜梁区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铜梁区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假冒铜梁区知名商标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铜梁区知名商标称号: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低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其他严重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铜梁区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需重新认定。过期未经重新认定的,丧失铜梁区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八条 铜梁区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铜梁区知名商标。
第十九条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撤销的,其铜梁区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条 铜梁区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复审认定落选或中途被撤销的,商标所有人不得再对其商标使用“铜梁区知名商标”称号,违者按虚假宣传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铜梁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商标认定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原《铜梁县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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