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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9 19:40:1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48号)、市政府《本溪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48号)、市政府《本溪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4]76号)精神和落实本溪市政府关于在本溪满族自治县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以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为重点,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和工作方法,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形成政府各部门的高效联动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创新原则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在制度体系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补“短板”、扫“盲区”,强化综合救助功能。

(二)统筹联动原则

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与建立高效联动机制有机结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大救助”格局。

(三)社会参与原则

在实施政府救助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政府和社会“救急难”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各类单位、爱心人士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四)及时便捷原则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困难群众出现的“急难”问题及时施救,方便快捷。

(五)托底救助原则

立足基本,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开展救助,兜住民生底线。

三、对象和范围

(一)“救急难”的对象

“急难”一般指公民本人及家庭遇到突发性、在现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仍然超出本人及家庭承受能力,如得不到解决或缓解将使公民本人或其家庭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救急难”工作的着眼点是,对公民本人及家庭的特殊困难,在普遍的制度之外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救助措施,以防止突破道德底线和社会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救急难”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救助措施,其救助对象面向全体有“急难”的群众,既包括我县户籍的人口,也包括非我县户籍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救急难”的范围

1.已经是低保对象,又遇特殊困难的;

2.因大病或突发意外,造成家庭支出陡增,资产无法变现或已用尽,一定时期内支出高于收入,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

3.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4.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生活贫困、悲观绝望、失去生活信心的;

5.家庭贫困导致子女面临失学、辍学的;

6.“两劳”释放人员,因缺乏技能一时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落的,在释放未满一年内可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7.因交通肇事,经相关部门认定肇事方确实没有赔付能力,导致受伤方家庭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

8.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4.拒绝有关部门调查,虚报、隐瞒、伪造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经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工作体系和操作办法

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政府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统一组织实施“救急难”试点工作。群众的“急难”问题成因复杂,类型众多,要针对不同的“急难”情况,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及时、快速施救。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窗口”。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建立受理、转介、协同办理等工作制度,制定分办、转办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和完成时限,加强结果跟踪,确保困难群众按政策规定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二)做好主动排查救助工作

统筹各类资源,拓展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服务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网络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公示监督等工作,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通过“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力求救助无盲区;通过“协同办理”和“快速响应”,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三)制度救助先行

对困难群众发生的“急难”问题,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项救助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制度潜力,帮助“急难”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四)“救急难”兜底

在各部门各项救助制度实施后,“急难”对象的“急难”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或明显缓解的情况下,启动“救急难”机制。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救助方式及救助金额。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请

由困难对象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窗口”提出申请。对于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应直接受理;对于非本县户籍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乡镇(街道)要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应提交以下要件:

1.个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致贫困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

5.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窗口”申请救助时,“窗口”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属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申请,由“窗口”负责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医疗卫生、教育、城建、就业等部门要对属于本部门的救助对象在现有制度内给予相应的救助;属于基本生活类的申请,由民政部门进行救助,按照不同的救助标准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1.救助标准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办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或其家庭“急难”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本溪满族自治县“救急难”救助资金审批表》,乡镇(街道)主管乡镇长(主任)、乡镇长(主任)签署审核、审批意见,由民政办支付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可先救助,后补办手续,以防止造成无法改变或挽回的严重后果。乡镇(街道)要在每月底向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备案、整理归档工作。

2.救助标准在10003000元(含3000元)的。经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后上报至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副主任、主任签署意见,由办公室支付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救助标准在3000元以上的,由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由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情况,经会议审议后由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由办公室支付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来源

1.上级拨入的临时救助资金;

2.县级财政投入;

3.社会捐助;

4.县级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的救助);

5.其他可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

七、时间步骤

“救急难”试点工作从20149月至20157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41231日前)

在全县12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制定试点方案,落实资金。

(二)实施阶段(201511日至2015531日)

根据试点方案实施“救急难”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调研评价,查找问题,修正方案,完善措施。县民政、财政、人社、城建、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指导、协调,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61日至731日)

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评估成效,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是惠民生、兜底线的政治任务,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各项救助制度对接机制,避免重复救助、一事多助,制定救助受理、转办制度。要建立乡镇(街道)受理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二)落实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需要将“救急难”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财力、社会捐赠等渠道,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按规定纳入专门账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为工作经费。财政、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救急难”资金发放的具体操作办法,既要保证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又要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县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准确,管理安全。

(三)强化责任追究

“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政策、对象、金额三公开。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张榜公布“救急难”对象及救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救急难”资金的,一经发现,要追缴其骗取的救助金;对因侵占、挪用、贪污“救急难”资金,造成“救急难”资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能力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要按乡镇不少于3人、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人的标准配足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保障“窗口”工作力量,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对窗口受理人员要开展跨部门各项救助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素质,培养统筹协调能力,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五)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要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特殊急难问题。鼓励、支持各类单位、爱心人士、志愿者积极投身“救急难”,通过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形成“救急难”合力。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职业优势,积极将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为“急难”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六)设立热线电话

县社会救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及乡镇(街道)要设立救助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困难对象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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