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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淮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

时间:2023-06-10 11:10:1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淮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淮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淮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



淮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按照《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我市水生态环境安全,让河流湖库乃至城市河道“净水”重现,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循环型生态美市。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补给区得到有效保护,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2020年,沱河、澥河及淮水北调调水通道水体水质要全面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浍河水体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水质标准,濉河流域水体水质无劣Ⅴ类水质;南湖、东湖、中湖、相湖、乾隆湖及华家湖水体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城市及濉溪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2030年,全市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75 %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护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落实,不再列出)。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市城乡建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濉溪县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濉溪县政府负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水务局、市卫计委负责)。

2.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市环保局负责)、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市城乡建委负责)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卫计委负责)。自2018年起,濉溪县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濉溪县政府负责)。

3. 完善水质保障体系建设。2016年底前摸清我市地下水水质单元情况,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质单元数据库,实施每个地质单元水源井动态管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等参与)。2018年底前完成主要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点位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完善饮用水安全预防预警体系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 做好地下水水质保护工作。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采取严格控制污染源、定期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措施,确保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得到改善或保持不变(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现有93个加油站和27个加油点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新建站点必须严格执行使用双层罐及建设防渗池设置(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报废矿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安监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完成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修复矿山生态,涵养和保护地下水源(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水务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负责)

(二)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5.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以城市水系、湖泊、沟塘等水体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8处水体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水质有明显好转;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市城乡建委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6. 组织实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濉河流域应实施氨氮排放控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7.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我市现状水质或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使用功能不降低。(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8.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安徽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要求,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探索实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进一步加强相山、东部山区(烈山-杜集)生态建设,涵养水源。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城乡建委、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9. 建立健全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落实跨界河流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加强水环境监管,加强闸坝防污调控,加强渔业养殖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处置跨市界河流水污染纠纷,减少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0. 严防“十小”企业死灰复燃。开展对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的排查工作,发现一起,取缔一起。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11.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加强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防治。完成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鸿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神华肉制品有限公司、福润禽类食品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12.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临涣工业园区应于2016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实现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杜集经济开发区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污水转输管网建设,将开发区内污水集中输送至市开发区龙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段园工业集中区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整改完成,逾期六个月未完成的,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撤销其园区资格。化工、印染、食品等专业园区应同步建成对该行业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新建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五)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3.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确保尾水排放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完成龙湖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万吨/天)建设,确保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具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能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完成市开发区新区污水处理厂每天2万吨再生水利用项目(市城乡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14.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2020年底前,逐步完成烈山杜集片区污水转输工程及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等项目。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城乡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15.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自2016年起,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市开发区新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20吨污泥处置项目,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县城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60%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100%。(市城乡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6.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75%。(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7.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病虫草鼠害绿色防控技术及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贯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要利用现有沟、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建立健全农业面源综合防治运行机制。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生物转化、生物质能源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18.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试行退地减水。在缺水及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9.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县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三线三边”环境整治等相结合。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七)加强河湖养殖区污染管控

20.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加强水产养殖管理,科学指导鱼饲料使用(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依法取缔濉河、沱河、浍河、澥河等行洪河道、湖库等非法水产养殖活动,最大限度的减少水产养殖对河流湖库的污染(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等参与)。

21.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委等参与)

(八)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22.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河流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23.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南坪港口污染治理设施监管,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含油污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制度及系统建设;南坪港务有限公司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委等参与)

(九)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4.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市及县、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经信部门、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25.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县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6.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7.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到2020年,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8.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在大中型矿区内,鼓励以煤矸石发电为龙头,利用矿井水等资源,发展电力、建材、化工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鼓励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

29. 促进再生水利用。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建设。在市政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地区,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站,根据中水用途确定出水标准。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合理确定中水价格。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50%以上。(市城乡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十)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30.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拦蓄地表水、挖潜再生水、利用矿排水、实施外调水、保护地下水”水资源保障体系,严格遵循“先地表后地下、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开源、先治污后调水”的用水秩序,分类分质、综合利用好水资源,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出台加强取用水监管指导意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4(不含非常规水源)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31.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53个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完成《淮北市地下水超采治理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2017年底前,要划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32.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市、县(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等参与)

33. 抓好工业节水。按照省公布的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做好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淘汰工作。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34.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要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城乡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5.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105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市水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36.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与机制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37. 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和水资源保护负总则,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2015年底前,濉溪县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县区要明确工作举措,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濉溪县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38.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环保局牵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39.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他上市企业要带头落实,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40. 严格落实“河长制”。市级、县级、镇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委等负责)

41.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2. 加快水价改革。我市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濉溪县及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43. 完善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实行动态调整,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44.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各级政府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建投集团、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参与)

45.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46.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47.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银监分局等参与)

48.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和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49.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50. 严格执行法规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各类法律法规,落实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51. 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52. 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等参与)

53.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等参与)

54. 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55.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建立完善全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利、国土、住建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全指标监测(地下水39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56.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负责)

57. 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县(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保监管职能,在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工作格局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58.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制定实施达标方案。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2020年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断面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2015年底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跨县(区)行政区的交界断面达标整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59.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贯彻执行国家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各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60.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61.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62.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省环保厅制订的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设排污权交易平台。(市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科技支撑

63.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支持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64.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市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65.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等参与)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66.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会被取消其参评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县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照相关要求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67. 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68.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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